如果是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就是一起相關部門在明知涉案農場經營人的情況下未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強制拆除材料,未依據程序正當原則進行相應調查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且在告知的訴訟期限尚未屆滿時即釆取強制拆除行為的典型案件。最終,在京云律師的積極努力下,案件獲得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王先生為響應當地大力發展養殖業號召,于2006年1月租賃了四川省廣元市某村的土地。在簽訂了《承包合同》后,為經營所需,其耗費資金建設了魚塘及附屬物、并在其余土地上種植樹木。多年來,養殖場的經濟效益也是相當可觀的。
然而,好景不長。2018年8月15日,區城管分局以養殖場所建的建筑物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的許可,屬于違法建筑為由,向王先生發布了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通知王先生到該局接受調查。因多次聯系王先生未果,區城管分局將該調查通知書張貼于該養殖場墻上。為了執法合理,次日,區城管分局又向王先生經營的殖場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王先生限期自行拆除養殖場,逾期不自行拆除,拆遷部門將對其養殖場進行強拆。
王先生接受不了經營了多年的養殖場突然變違建、要拆除。于是,拒絕簽收執法調查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隨后,區城管分局便組織人員,對養殖場的房屋、樹木、魚塘實施了強制拆除。
養殖場被強制拆除,這對于王先生整個家庭來講,簡直就是在面臨一場巨大的災難。無奈之下,他毅然決然的走上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路。經過朋友介紹,便找到了北京京云拆遷律師團隊。律師在了解案件情況后,針對強拆養殖場的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房屋、樹木、魚塘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區城管分局辯稱,一、被告沒有對其樹木、魚塘進行過任何拆除行為,上述拆除行為與被告無關。二、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為合法。現原告在原址所建的房屋,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的許可,屬于違法建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被告對其進行拆除的行為合法,也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被告的拆除行為合法,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指出: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前須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限期拆除決定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作出違法性界定,并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基本情況、位置、面積、結構等作出清晰、明確的認定。加上,《中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對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逾期又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義務時,行政機關才有權依法對違法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區城管分局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而是直接向原告王先生經營的養殖場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且在該公告發出5日后即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其強制拆除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應屬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部分意見,判決:確認被告區城管分局強制拆除原告王先生養殖場房屋的行為違法。
無論是以何種名義拆除養殖場,都要有法定的拆除程序,如果強拆不遵循法定程序,那就是違法的。在面對養殖場強拆時,一定不要畏懼,注意做好取證工作,及時拍照、錄像,打電話報警,盡量避免與強拆人員發生不必要的肢體沖突,要積極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遇到不懂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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