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對公民的房屋進行征收,但是為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利益,房屋需要征收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以下內容是關于房屋征收的程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概念解讀
為了保障社會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房屋在征收的過程中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征收的程序進行:
1.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縣級政府
2.人民政府對補償方案進行分析
①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②針對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③對房屋征收方案做出風險評估。
④對方案做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3.政府對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4.被征收人的權利救濟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案例
某縣人民政府2013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該決定載明征收補償方案詳見《某公園周邊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該方案由縣房屋征收中心擬定。房屋被征收人甲等人對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服,2013年5月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補償方案。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原告甲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征收補償方案不能單獨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被告對原告的復議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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