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信息公開申請不回復、超期回復,咱老百姓該怎么辦?
2023-01-16 閱讀:324 京云律師整理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一般情況下,在我們國家部分的信息是需要進行公開的,這樣是為了避免不公開導致政府部門造成貪污腐敗,如果信息公開超時應該怎樣進行處理?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汪先生說自己在2019年11月4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告至今未進行答復,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自己不服,提起訴訟,請求責令被告就自己2019年11月4日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在庭審中,汪先生提出自己申請寄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是2019年11月4日,被告簽收的時間是2019年11月6日,被告向自己答復的時間是2020年5月份,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未及時履職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時被告辯稱:因原告2019年11月4日申請信息不詳,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詳細信息以供查詢回復,但是一直無法聯系上原告。2019年12月24日與原告的律師聯系,要求原告提供具體信息后可根據具體事項回復,原告同意到被告開發區分局處查詢。后因疫情影響,原告一直未到被告處提供相關信息,也未來查詢。2020年4月23日,經與原告律師聯系,原告同意來開發區分局查詢,但至今仍未查詢。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郵寄給原告,原告已簽收。所以,被告認為自己依法向原告進行了信息公開,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對此答到:汪某要求市自規局公開汪仁片區二期棚改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及附圖附件,雖然市自規局作出的告知書中已明確告知汪某,上述信息不存在,同時進行了說明,應當認定市自規局已經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市自規局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汪某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市自規局于2020年5月7日才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超過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答復期限的規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超期,可確認市自規局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確認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違法。
一般來講,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后,政府要么在規定時間內公開,要么予以回復,明確不公開的理由。信息公開超過時效,則必然是政府之責,必然是政府在法律素養與對人民的態度方面存在問題。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也已明確了,如政府當作為之時不作為,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到相應的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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