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當征收方與被征收方針對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時,一些征收方便開始先下手為強,在未下達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就采取強制措施,強拆房屋,強占土地。在這種情況下,被征收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違法,然后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給出的賠償過低,完全不能覆蓋被征收方的損失,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被征收方應當如何進行維權?今天,通過這個確認強拆違法的勝訴案例告訴大家在類似案件中爭議焦點是什么?被征收方要從哪些方面做工作,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錢先生在安徽省鳳陽縣某村取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并在該塊土地上建設了房屋。2017年,因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需要,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由于補償不合法、不合理,錢先生一直沒有簽訂補償協議。2020年9月11日,在未出具任何書面手續,也沒有提前告知錢先生的情況下,鎮政府組織大量人員及工程設備強制拆除了錢先生的房屋。
看著自己辛苦修建的房屋被強拆,憤怒至極的錢先生選擇委托京云拆遷律師。接受委托后,京云律師就該事宜進行了調查與分析,并制定了維權策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錢先生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鎮政府辯稱,原告的訴稱房屋是2020年9月11日被拆遷,起訴期限應當從次日計算6個月,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案涉的房屋、土地已經被征收,被告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就案涉房屋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作出公告,在公告期內原告未能與被告就房屋拆遷、安置達成補償協議,也未搬遷,所以依法對其強制拆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對案涉房屋的征收拆遷補償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給予了相應補償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一是原告是否超過起訴期限,二是被告拆除房屋及附屬物是否合法。
京云律師觀點:
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告鎮政府2020年9月11日拆除房屋,未告知起訴期限,原告起訴未超過一年,故原告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第四十五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的條件,有明確的規定。被告鎮政府不具有強拆案涉房屋的法定職權,其強拆行為超越職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被告鎮政府強拆行為違法,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確認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2020年9月11日強拆原告錢先生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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