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過程中,政府制定的一些征收補償標準,例如,征收安置補償方案及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拆遷補償資金預算總額、實際發(fā)放總額和已簽訂補償協(xié)議各戶的補償明細等都是很重要的信息。但是在實踐中,老百姓往往很難見到這類征收補償方案。有一些相關法律知識的老百姓這個時候就會去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以便讓自己更加了解一些補償?shù)募殑t。對于明明已經(jīng)應該制定好或者應該公示的信息,政府卻“重復申請”理由拒絕公開,這合理嗎?
張先生經(jīng)營的商貿公司在北京市某區(qū)。因綠化拆遷項目需要,該地被納入了征收范圍。不想自己的商貿公司被莫名征收,為了查明事情原委,2017年1月23日,張先生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向鎮(zhèn)政府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園林綠化局工作部署、拆遷補償資金預算總額、實際發(fā)放總額和已簽訂補償協(xié)議各戶的補償明細、配套政策性文件、拆遷補償實施方案等。然而鎮(zhèn)政府在2月6日收到張先生的申請后至今也沒有任何回復。
鎮(zhèn)政府的不予理會,讓想要維權的張先生不知所措。于是張先生請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其維權。京云律師接到案件后,詳細了分析了案件的來龍去脈,發(fā)現(xiàn)了突破點,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一、確認鎮(zhèn)政府未在法定期間向原告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申請的:園林綠化局工作部署、拆遷補償資金預算總額、實際發(fā)放總額和已簽訂補償協(xié)議各戶的補償明細、配套政策性文件、拆遷補償實施方案。
在庭審過程中,鎮(zhèn)政府辯稱,1、鎮(zhèn)政府并未收到本案爭議所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文件。商貿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通過郵寄方式向鎮(zhèn)政府提出了涉案信息的公開申請,因此也無需對該申請作出答復;2、本案商貿中心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鎮(zhèn)政府無需重新作出答復。商貿公司申請的本案相關信息與其2016年12月28日申請的公開信息內容實質上一致,鎮(zhèn)政府已經(jīng)對該申請作出過答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鎮(zhèn)政府無需再重復公開申請。請求法院駁商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指出:
第一,根據(jù)《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據(jù)此,鎮(zhèn)政府具有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的法定職責。
第二,《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本案中,鎮(zhèn)政府于2017年2月6日收到商貿公司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商貿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告知商貿公司,但是截止本案開庭審理,鎮(zhèn)政府仍未就商貿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明顯超過了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期限,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三,關于鎮(zhèn)政府辯稱商貿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構成重復申請,故可不予答復,對此,因鎮(zhèn)政府陳述并未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故無從談及對是否構成重復申請的認定,同時需要指出,無論該申請是否為重復申請,鎮(zhèn)政府均應予以合理回應,而非置之不理。
京云律師運用自身專業(yè),盡心盡職代理案件,最后成功幫助當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勝訴。法院審理后判令:被告鎮(zhèn)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原告商貿公司提出的“園林綠化局工作部署、拆遷補償資金預算總額、實際發(fā)放總額和已簽訂補償協(xié)議各戶的補償明細、配套政策性文件、拆遷補償實施方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京云律師溫馨提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被征收人調查收集證據(jù)、了解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有效法律維權手段。實踐中,對于被征收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行政機關往往會不答復、逾期答復、答復信息不存在,這導致被申請人第一步維權就受阻礙。
京云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朋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不順利,也不要氣餒。面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回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法律賦予申請人有投訴、舉報、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公開職責。如果征收拆遷涉及專業(yè)復雜,遇到違法征收,補償不合理的行為,廣大被征收人要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必要時委托律師介入維權,以獲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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