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征收方如向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時,其中明確要求在若干天內自行拆除,如果不拆除的就要實施強制拆除。那么如果被征收人沒有自拆,是否真的會被強制拆除呢?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后,是否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撤銷?還是說只能老老實實地自行拆除房屋?
今天,我們通過京云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例,來認識一下這類限拆通知,收到該份通知后我們應該如何做?
王女士在安徽省阜陽市某鎮有一處房屋。因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需要,王女士的房屋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因補償較低,于是一直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2019年6月11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王女士建設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對他作出73號《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王女士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縣城管局將組織強制拆除。
眼見相關部門如此強勢,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王女士聽周圍拆遷戶介紹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辦理拆遷案件非常專業,為避免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王女士與京云律所取得聯系,最終委托其作代理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了解清楚了基本情況后,京云律師當機立斷,對征收展開了一系列調查。律師指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發的該限期拆除通知書,在事實和程序上均存在違法,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權益。隨后,京云律師一紙訴狀將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73號《限期拆除通知書》。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當庭辯稱,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反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被告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請法院依法裁判。
京云律師從案件事實論述,首先指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73號限期拆除通知書是否合法。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被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訴爭通知書的認定事實、處理程序和適用法律方面的依據,應視為沒有證據,依法應予以撤銷。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撤銷被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73號《限期拆除通知書》。
對此,京云律師提醒大家,實踐中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收到了上述這樣的文件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撤銷限拆通知書,切勿等待、拖延,否則的話可能會被相關部門實施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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