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國各地掀起了大規模的棚戶區改造的風潮,在改造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個情況,一些原本叫做征收或者拆遷的項目,卻被冠上棚戶區改造的名稱。很多人由于不明白其中的原委,往往到最后自己應得的合理補償無法兌現。下面我們通過一起以環境整治之名行征收之實,同時壓低補償金額的案例,來跟大家具體解讀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維權。
案情回顧
當事人高女士被通知自己房子所在位置被列為“某棚戶區改造項目”并以環境整治名義進行征收。高女士所擁有的房屋為占地面積140平方米的四層小洋樓,后該棚戶區項目出臺征收補償方案及拆遷辦與高女士溝通,認定高女土家房屋只有140個平方可以得到補償。
拆遷辦認為作為公益項目,補償應比其他項目補償低,得到這個消息后,在與拆遷辦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高女士便向律師尋求幫助。
律師說法
我們先來看此類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共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回到本案中,高女士的代理律師對高女士房屋所在棚戶區項目中所有文件進行了全面的調查。
律師經過調查發現,涉案項目中很多手續并沒有審批,并且整個項目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并不是所謂的環境整治公益項目,也就是對高女士房屋的拆遷是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進行的,且該項目對外公開項目程序依據與實際征收程序不符。
事實上,高女士家的房屋應該是參照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沒有任何其他理由降低補償。后律師對調查結果進行了全面的訴訟與復議的工作,包括對當地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當地國十資源局等。
最后,高女士的房屋補償由140平米上升到450平米,貨幣補償由60萬上升到350萬,高女士基于此與拆遷辦簽訂了合理合法的補償協議。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拆遷方的目的是為了壓低拆遷補償款,而被拆遷人的訴求也不過分,僅僅是為了拿到合法的補償。維權的方式多種多樣,并不只有訴訟這一條路。無論是采取訴訟還是投訴或是談判,都只是手段,目的還是為了提高征地補償金。
根據實踐經驗來看,在案件的代理過程中,律師與拆遷方的談判工作尤為重要。很多時候,當事人直接和政府部門溝通與律師和政府部門談判的效果是不同的。律師的介入能夠讓政府提高重視,更加嚴肅地對待群眾的訴求,從而推進維權的成功。
京云小結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如果對于拆遷補償款數額存在異議,完全可以依法進行維權。特別是對于以棚戶區改造、環境改造為由壓低補償款的現象,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從拆遷的程序違法上入手。訴訟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拿到應有的補償,因此大家如果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委托專業律師參與到案件的談判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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