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吳阿姨老兩口和兒子一起出資購買了一套住房。吳阿姨老伴去世后,為了給兒子結婚,他們將老房賣掉又買了一套新房。起初一家人相處的很和諧,可時間一長,吳阿姨和兒媳婦的婆媳矛盾到了無法調和的地步。
為此,吳阿姨和和小兩口達成協議,約定吳阿姨搬出去住,小夫妻租一套4000塊錢的房子給吳阿姨。可找來找去,都沒找到讓吳阿姨滿意房子,現在,兒子兒媳把吳阿姨告上了法庭,強行要求吳阿姨搬出房子,吳阿姨該怎么辦?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雖然房本是兒子兒媳的名字,但并不意味著吳阿姨沒有權利在房子中居住。首先,因為新房是賣了老房買的,吳阿姨對新房的取得有財產貢獻。
其次,兒子對吳阿姨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兒媳負有協助履行義務,贍養義務中就包含了住房保障義務,也就是說應當妥善安排吳阿姨的住房,不得強迫吳阿姨遷居到條件低劣的房屋。雖然說吳阿姨和小兩口約定的每月租金4,000元的房子條件并不必然低劣,但實際履行不能違背吳阿姨的意愿。
如今吳阿姨年事已高,晚年生活不僅依賴贍養人的經濟供養、住房保障,還應當有生活照料與精神慰藉,也就是說,即使雙方達成了以租房分居替代共同居住的協議,也并不導致吳阿姨喪失了居住在此的權利,在兒子兒媳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她可以選擇按照現有居住方式繼續居住。因此兒子兒媳的訴求法院不會支持。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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