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民來說
土地就是賴以生存的根本
有一位村民簽了承包合同
且按時繳納了承包費
最后卻遲遲沒有種上地
這究竟是為何?
法院會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2021年8月,王某通過公開競標與村民小組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該村一處土地,并約定了承包地四至、承包期限、承包費、合同解除條件、違約金等內容。合同簽訂后,王某按時繳納了第一期、第二期承包費用,可村民小組卻遲遲未按約定清理涉案土地附著物、交付其承包經營。多次協商未果后,王某將該村民小組告上了法庭。
臨沭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村民小組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王某已經按照約定繳納了土地承包費,村民小組應按照約定將涉案土地上附著物清理后,將承包地交付王某經營。村民小組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構成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雙方解除承包合同,村民小組退還原告土地承包費5700元并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與村民小組簽訂合同后,按約繳納了承包費,被告未按照約定交付土地構成違約。村民小組應返還王某繳納的承包費,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官在此提醒,承包土地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損的,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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