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涉案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簽署人是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追認楊先生簽訂合同的行為。在楊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與張先生、周女士就購買房屋達成口頭約定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當認定為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合同。
購買房屋無論對于出賣人,還是買受人而言均屬于重大事項。按照交易慣例,出賣人、買受人應當知悉買賣的房屋市場價格,故法院據此認定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在達成房屋買賣合意時知悉涉案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通過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約定的房屋價格遠遠低于該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而該行為客觀上對于周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法院認定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利益。鑒于此,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于2016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
關于周女士要求楊先生、辛女士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因房屋買賣合同是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楊先生、辛女士基于該合同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女士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締約人。現該房屋買賣合同雖被法院確認為無效合同,但周女士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要求楊先生、辛女士返還房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故法院對于周女士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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