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王女士在和丈夫在離婚時,除了二人簽署的一份離婚協議,為了彌補王女士多年來對家庭的辛勞付出,前夫同意給王女士50萬元補償款,并給王女士寫了一張借條。
不過現在,前夫不認賬了,說當初他是為了盡快離婚才寫的這張借條,沒有轉賬,算不上真正的借款,王女士問,現在怎么辦呢,能打官司要錢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武旭然表示: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這張借條的效力,因為王女士和前夫訂立“借條”時,雙方明知沒有借款事實,沒有真實的借貸意思,所以即便簽了借條,也不屬于借款合同,兩人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借貸關系。
但是,法院通過綜合考慮這個借條的訂立時間和訂立過程,可以得知這張50萬的借條是王女士和前夫在離婚后,針對財產分配和補償事宜所達成的一致意見,即雙方以“借條”之名、行“補償”之實。
前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寫出借條,同意給王女士50萬做為離婚補償款,這是雙方再次平衡財產份額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前夫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支付王女士50萬元款項。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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