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一、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民法典》上述規定,法院對待離婚訴訟的裁判依據來說,唯一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四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國家對“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認定標準。
另外,針對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則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14種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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