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
基本案情
據介紹,該案中,丈夫李某宣稱自己名下的存款僅剩10萬元,也沒有其他資產,而家庭主婦張某對丈夫收入的具體情況并不清楚。訴訟過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財產線索的調查取證申請。
法院向李某任職的公司去函,詢問其工資基本收入、獎金等情況,并調取了他的工資卡銀行賬戶明細,發現李某的年收入合計高達300萬元,而且存在多筆大額支取現金的情況。最終,法院根據查明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財產,女方分得60%。
法官吳揚新表示,在該院審理的離婚訴訟中,不少夫妻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情況不了解、信息不對稱等情形。如果一方故意隱藏財產,另一方舉證不能,往往會造成權益受損。
根據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應當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協助。
法官建議,像張某這樣的家庭主婦,可在離婚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查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諸如房屋、股權、銀行賬戶等財產信息。
不得隱匿!離婚訴訟期間
夫妻財產申報為雙方法定義務
不過,在另一個案件中,妻子王某被丈夫起訴離婚時就遇到了難題。王某的丈夫被外派到其他城市工作,二人長期異地生活,導致王某對丈夫婚內的收入及財產情況都不了解,也無法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并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據了解,在以往的離婚訴訟中,部分家庭中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男性隱匿財產傾向嚴重,因為缺乏對財產申報的強制性司法干預,隱匿財產幾乎成為離婚糾紛中“低成本,高收益”的普遍做法。
對此,法官認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夫妻財產申報制度可以幫助女性解決上述難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財產申報成為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有助于發現各類“隱名財產、影子財產、域外財產”。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當事人還會面臨法院的訓誡;情形嚴重,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對其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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