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地的征收拆遷過程中,違法強拆、偷拆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在強拆后還以“違建”為由分文不賠。面對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只能妥協嗎?顯然不是,這不,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投資建設食品公司的蘇女士的就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在京云拆遷律師的協助下,蘇女士最終獲得了滿意的賠償,我們來看看蘇女士是如何維權的。
蘇女士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某區投資開設了食品公司,經營糕點生產加工。因棚戶區改造項目需要,蘇女士的食品公司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因補償過低,雙方就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因蘇女士的食品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蘇女士不是當地村民。2015年5月20日,區政府作出關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并于同日送達。2015年6月17日,區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并同日送達。
蘇女士不服區政府作出的關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強制執行決定書,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關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強制執行決定書》違法。誰承想,還在訴訟期間,區政府依據《關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強制執行決定書》于同年7月10日強制拆除了蘇女士食品公司的房屋。
區政府的行為給蘇女士造成巨大財產損失。蘇女士于2016年6月3日向區政府發出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但此種情況下,區政府仍然未給予蘇女士任何補償。而蘇女士的食品公司經營良好,征收方以違建違建為由一分不賠而強拆所造成的損失高達百萬。據此,蘇女士委托了在征拆領域久負盛名的京云拆遷律師替其維權。
庭審中,被告區政府答辯稱:第一,原告提起行政賠償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遞交賠償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應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食品公司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未批先建項目,被告按照程序對原告的違章建筑進行了拆除。第三,原告的賠償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被告拆除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不應賠償,同時被告也未對原告的機器設備進行損害,沒有給原告造成直接損失,其主張的賠償事項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也沒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針對區政府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第一,雖然蘇女士以及其食品公司未對被告區政府對其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訴訟,但被告區政府實施該強制拆除行為所依據的限期拆除公告及強制執行決定已經被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確認違法。根據法律規定,本案被告區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屬于上述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且該行為對蘇女士、食品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原告有權取得賠償。蘇女士、食品公司向被告區政府申請行政賠償,被告區政府逾期未予以答復,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關于房屋以及輔助設施、構筑物的賠償。經原告蘇女士、食品公司申請,法院通過公開搖號確定委托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原告蘇女士、食品公司的房屋建(構)筑物及機械設備進行評估,資產評估事務所于2018年6月1日作出57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確定原告食品公司的房屋建(構)筑物及機械設備在2015年7月10日的價值為3331194元。因此被告區政府應賠償原告蘇女士、食品公司的房屋建(構)筑物及機械設備損失3331194元。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未能及時得到補償,被告區政府應向原告支付房屋建(構)筑物及機械設備賠償款從2015年7月10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關于機械設備及物品的賠償。機械設備及物品拆除后由被告區政府集中存放在固定場所,被告區政府無證據證明原告的機械設備及物品在拆除時損壞。經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食品公司機械設備及物品在被告區政府實施拆除行為時價值745278元,截至2017年12月7日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時,該機械設備及物品剩余價值42917元。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機械設備及物品應當返還原告,這中間的差價均由被告區政府拆除行為違法且保管不善造成,應由被告區政府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未能及時得到補償,被告區政府應向原告支付機械設備及物品的賠償款的利息損失。故被告區政府應賠償原告機械設備及物品損失702361元及702361元從2015年7月10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關于停產停業的賠償。根據蘇女士、食品公司的繳稅記錄,繳稅記錄上能夠確定食品公司2013年、2014年的計稅依據均為6720元,2015年至食品公司拆除時(2015年7月10日)的計稅依據為5600元,并以此繳納企業所得稅款。依據食品公司拆除前近三年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每年6720元,即月平均計稅依據560元,計算食品公司的停產停業損失,從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食品公司的停產停業損失共計20720元,應由被告區政府予以賠償。
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一、被告區政府賠償原告蘇女士、食品公司房屋建(構)筑物、機械設備損失3331194元以及3331194元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從2015年7月1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區政府賠償原告蘇女士、食品公司機械設備及物品損失702361元及702361元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從2015年7月1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區政府賠償原告蘇女士、食品公司停產停業損失20720元;評估費31000元(原告蘇女士、食品公司預付),由被告區政府負擔。案件圓滿成功,蘇女士拿到了滿意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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