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必須堅持“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拆遷戶簽署了《補償安置協議》,拆遷部門就可以直接對房屋進行拆除。如果一宅兩戶呢,一戶簽了,另一戶沒簽就被強拆了該怎么辦?今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通過一起勝訴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張先生是上海市某村村民。因家庭原因,他選擇了入贅劉女士家。婚后,劉父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劃分出一側空地,張先生夫妻隨后在宅基地上建房用于居住。房屋建好后,因為一些原因,一直沒有變更確權登記,宅基地上,依舊只有劉父一人的姓名。誰知就是沒變更確權登記,導致張先生夫妻的房屋被強拆。
2017年1月11日,鎮政府動遷辦公室作出《環境綜合整治、自然宅基歸并、危舊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宣傳告知書》,張先生所在的村落被納入拆遷范圍內。確定自己家被征收,張先生一家十分高興。孰料,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且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鎮政府于2018年8月6日組織人員,強拆了張先生家的房屋。
房屋被強拆,張先生找鎮政府理論,鎮政府稱,登記的宅基地使用人為劉父,鎮政府是在與劉父經協商一致后簽訂了《上海市集體土地上征地房屋補償協議》。隨后按照約定支付其人民幣161萬元以及相應的房屋安置面積。沒有違背“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
聽到鎮政府的狡辯,張先生將被強拆事宜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上海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委托后,京云拆遷律師就該事宜進行了調查與分析,并制定了維權策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2018年8月6日拆除張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鎮政府辯稱:(一)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沒有違背“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二)即便被訴拆除行為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那么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1、原告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無權享有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2、原告雖是劉父的女婿,但并未登記在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中,不屬于該戶成員。
綜上,被訴拆除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針對鎮政府的辯稱,京云(申云)拆遷律師指出: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非法侵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被告鎮政府對原告的涉案房屋在未經履行合法拆除的相關職責的情況下,實施了拆除行為,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被告鎮政府辯稱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原告與被訴的行政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采信。鑒于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故,應確認違法。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被告鎮人民政府2018年8月6日拆除原告張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確認強制拆除違法是獲得合理賠償款的必要條件,此次的勝訴判決意味著本案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該結果奠定了被拆遷戶下階段維權進程的基礎,也為被拆遷戶增添了協商補償的籌碼!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