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一些征收方在與被征收方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時候,為了加快拆遷進度,連招呼都不打一聲,就大搖大擺地將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了,那么面對這種違法強拆,被征收人應該怎么辦?
今天京云拆遷律師給大家分享的一則勝訴案例就是補償沒談攏,房屋被強拆。通過這個案例告訴大家發生類似情況,被征收人要從哪些方面做工作,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劉先生作為土生土長的湖南益陽市某村村民,世世代代都在此居住。因蓄洪工程項目的需要,他家的房屋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建設工程啟動后,鎮指揮所對劉先生家的房屋進行了評估,并多次派人上門和劉先生商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雙方就拆遷補償數額差距較大,一直未能達成協議。
誰承想,2017年4月24日,在沒有任何書面文件的情況下,鎮指揮所未經劉先生同意組織相關部門對他的房屋強行拆除。
劉先生因房屋被強拆事宜委托了京云拆遷律師,接受委托后,京云拆遷律師就該事宜進行了調查與分析,并制定了維權策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鎮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對原告劉先生房屋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
被告鎮政府辯稱:1、被告未對原告實施行政強拆行為。2、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是事實,是經原告同意,被告協助拆除的。
針對鎮政府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沉著應對,指出:
首先,鎮指揮所系鎮政府設立,屬臨時機構,無法人資格,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鎮政府承擔。被告鎮政府組織人員將原告劉先生房屋強行拆除,抗辯理由為經雙方協商,經原告同意后,協助原告拆除,但原告劉先生庭審中表明未同意拆除,被告鎮政府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
其次,被告鎮政府未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拆除工作,亦無法定職權或有權機關授權強拆房屋,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被告對原告劉先生房屋強行拆除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但鑒于房屋已被拆除,撤銷該行政行為已無現實意義,故應確認被告對原告房屋強拆行為違法。
經過京云拆遷律師的不懈努力,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對原告劉先生的房屋強拆行為違法。
在征地拆遷中,違法強拆時有發生,尤其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針對補償協議達不成一致的時候,一些征收方便開始選擇“先下手為強”,未經法定程序即將被征收人的房屋強制拆除了,面對違法強拆,被征收人一方面在保證自己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拍照、錄像,保存好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證據。另一方面,要及時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強拆違法,然后申請行政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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