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當征收方與被征收方針對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時候,一些征收方便開始采取“強買強賣”的套路,先強拆,再簽訂補償協議,然后支付補償款,以此來加快拆遷進程。但是,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即使將所謂的補償款打入被征收方的賬戶,使被征收方被動接收了補償款,也并不代表著被征收人對征收行為的認可。今天,我們具體來看一下京云拆遷律師的一則勝訴案例。
2012年11月8日,趙女士與江蘇省蘇州市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由她租用村委29組24畝土地,用于種植樹木。后來,征收方發布征收公告,對包括該村在內的區域進行征收,劉女士承包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圍內。
2018年3月,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該處樹木及附著物等進行評估,其中簡易棚和簡易宿舍評估為39391元,裝潢評估為125580元,附著物補償總額191610元,設備搬遷補償總額58200元,樹木搬遷總額2600969元,合計3015750元。趙女士不認可此次評估。便一直未與征收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因此,雙方陷入僵局。
誰承想,2019年1月31號,鎮政府組織大量人員及工程設備,在未出具任何書面手續,也沒有提前告知趙女士的情況下,對她的地上附著物進行強制拆除,并對地面進行清理,以該地塊涉及征地為由,強行占有地塊,致使她的財產受到巨大的損失。
為了穩住趙女士,2019年2月26日,鎮政府和拆遷實施單位房屋拆遷有限公司與趙女士簽訂《片林拆遷補償協議書》,協議明確由鎮政府補償趙女士樹木搬遷補償301575元,協議簽訂后,鎮政府支付趙女士3015750元補償款。
雖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拿到了補償款,但趙女士還是對鎮政府的強拆耿耿于懷。為了維權,她委托京云拆遷律師代理她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鎮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對她地上附著物進行強拆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鎮政府辯稱:一、被告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2019年1月31日的強制拆除行為,被告既沒有參與也沒有指示他人進行,實施具體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系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實施的該行為是其單方行為,并非是被告授意,與被告無關。
二、因原告承租土地用于種植苗木在被告管轄范圍內,被告為配合A鎮政府新能源項目建設,已與原告就苗木搬遷達成補償協議,原告與被告就苗木搬遷已達成一致,雙方并不存在爭議。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鎮政府的辯稱,京云(申云)拆遷律師指出:
本案爭議的是2019年1月31日對原告種植的樹木進行拆除的行為是否被告所為。
首先,盡管被告否認系其所為,但根據被告陳述,A鎮政府建設新能源產業基地項目要用到案涉地塊,被告與A鎮政府有協議,由鎮政府對案涉地塊進行拆遷,并明確結算標準,據此可以推定該行為系被告鎮政府所為。被告的這一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其次,盡管被告與原告在事后即2019年2月26日簽訂了《片林拆遷補償協議書》并已履行完畢,但并不能阻卻其2019年1月31日行為的違法性。
經過京云拆遷律師的不懈努力,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拆除原告趙女士種植于村民委員會29組的樹木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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