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興市的吳先生的房屋面臨強拆,吳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一審法院判決并沒有實現吳先生的訴求,于是吳先生又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提起上訴。近日,該案迎來了二審勝訴判決。
2020年8月,嘉興區人民政府發布《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對大新弄17號地塊進行征收。吳先生家的房屋緊挨著征收范圍區域。因吳先生家的房屋建設于上世紀80年代,基礎設施比較落后,當地政府決定對吳先生家房屋實施征收。由于征收補償過低,且當地政府之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未將吳先生家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所以吳先生一直沒有與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然而,征收方霸王硬上弓,非要強制征收吳先生家的房屋,為此,吳先生向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要求撤銷該決定,并認定其違法。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嘉興區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訴房屋征收決定的法定職權。案涉大新弄17號地塊范圍內的房屋建成于上世紀80年代,基礎設施較落后。因此,該項目屬于《征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對基礎設施落后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項目,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請求,且該項目符合并已納入嘉興市2020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機會,符合《嘉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嘉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詳細規劃。
綜上,一審法院駁回了吳先生的訴訟請求。
面對一審結果,吳先生非常不滿。經過多方對比,吳先生決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鍇、王璐律師代理其維權。經過兩位律師研究,確定訴訟策略,正式代吳先生提起上訴。
京云律師風采
二審中,京云律師將原審法院判決不當之處一一指出:
被上訴人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符合“四規劃一計劃”的要求。
被上訴人沒有提供關于案涉征收項目符合專項規劃,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據,也沒有提供“四規劃一計劃”文件本身。
案涉征收項目補償資金未足額到位。
一審中,被上訴人僅提供了一份資信證明用以證明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但該資信證明沒有寫明征收項目名稱,也沒有針對案涉征收項目專戶存儲,不能作為該征收項目資金已經足額到位的證據。
該案件爭議焦點為案涉征收決定是否合法,不能用目前的征收現狀來倒推和證明前置的征收程序是合法的。
超出審批的征收范圍。
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了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2020年度嘉興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購)追加項目計劃的通知,其附件中顯示:大新弄 17號地塊征收范圍為大新弄17號兩幢房子,征收面積為3272 平方米,征收戶數為 48 戶。
同時,被上訴人還在一審中提供了改建意愿征詢公告、征詢結果公告。公告顯示本次征詢共涉及擬被征收人 84 戶;大新弄 17 號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其中征收范圍顯示涉及擬征收住宅房屋約4160平方米,即不論是被征收戶數還是被征收面積,實際征收的范圍都超過了審批范圍。
未履行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對于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公告、未經產權登記建筑調查認定結果公布表等公告,上訴人并未見過,被上訴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規定張貼和公告,不利后果應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宙判決對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南湖區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決定。
憑借對案件事實的全面把握以及對法律法規的深度剖析,京云律師在庭審初期就掌握了先機,最終京云律師成功扭轉局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撤銷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
二、確認被上訴人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南政發《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違法,責令被上訴人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采取補救措施。
三、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50元,由被上訴人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于被拆遷人來說,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致使很多人被侵害了權利還渾然不知,或者想要維權也不知該從何下手。這就需要依靠專業人士積極應對,維護權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始終堅持設身處地急人所想,切切實實助人維權。京云律師本次不負所托,為當事人爭取合理拆遷補償安置起到了重要作用,更是生動地展現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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