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接受原告邱某、段某某委托,就被告邱某旺是否有權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這一本案的核心爭論焦點據理力爭,極力為委托人爭取到拆遷安置補償。京云拆遷律師把握案件核心,積極維護委托人權益,最終使得被告簽署的損害委托人權利、涉案標的五十余萬元的協議被確認無效。
一、基本案情
邱某山、邱某海系兄弟。邱某生系邱某海過繼給邱某山的兒子。邱某生與段某某系夫妻關系,邱某系二人之女。邱某旺系邱某海之子。邱某戶籍現仍在某某房屋內,段某某戶口已遷出。
1987年2月13日,北京市豐臺區房管局某房管所出具《危房通知》,寫明:“產權人:邱某山,你私有南房4間……”。邱某、段某某表示其二人與邱某生原共同居住在8號房屋南房四間至1995年邱某生去世。邱某生去世后,其二人搬離8號房屋。后邱某旺將8號房屋上鎖導致其二人無法進入。在2008年邱某旺出資對8號房屋進行修繕。
另,2018年5月11日,邱某旺等人向房管中心出具《某棚戶區改造一期項目房屋拆遷未進行產權登記房屋認定及無證房分割承諾書》,對8號房屋進行了分配,并承諾不存在其他第三方對被拆遷房屋享有任何形式及程度的權利,若發生與被拆遷房屋有關的任何事項或糾紛,或存在其他第三方對被拆遷房屋享有任何形式及程度的權利,其自行負責解決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2018年5月19日,房管中心與邱某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庭審中,邱某旺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其曾出資翻建8號房屋。
房管中心提交2009年12月30日《拆遷調查登記表(人員)》、《拆遷調查登記表(房屋)》、2018年5月18日北京市豐臺區某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一份,證明該中心入戶調查時,邱某、段某某并非實際居住人。
二、律師觀點
張友伶律師主張,依法確認房管中心、邱某旺于2018年5月19日簽訂的《某棚戶區改造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因為北京市豐臺區某里8號北房四間、西廂房兩間、南房四間原為邱某海、邱某山兄弟二人通過繼承析產所得的城市私房,其中南房四間屬于邱某山所有。邱某、段某某系邱某山之獨子邱某生(已故)之妻女,在邱某山及其妻子去世后,南房四間依法由邱某生繼承,邱某生去世后應依法由邱某、段某某繼承所有。
2009年,房管中心啟動某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8號房屋南房四間在拆遷范圍內。在拆遷過程中,邱某、段某某多次到房管中心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申明對上述房屋南房四間的所有權益,以及應當和邱某、段某某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相關情況。因為8號房屋沒有權屬登記文件,始終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2019年年初,邱某、段某某通過其開庭舉證,方才在2019年7月5日獲知房管中心、邱某旺已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作為上述房屋的所有權人,邱某、段某某沒有授權邱某旺簽訂拆遷協議并予以交付拆除。其行為嚴重侵害了邱某、段某某的合法權益,所簽訂的涉案某棚戶區改造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三、法院判決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北京市豐臺區房管局某房管所于1987年2月13日出具的《危房通知》,可以認定8號房屋中的南房四間產權人為邱某山,邱某山去世后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房屋的權利。
邱某生系邱某山的繼承人,邱某、段某某作為邱某生的繼承人,有權利起訴。邱某旺雖對8號房屋進行過翻建,但該翻建行為并非取得8號房屋中南房的權利,現邱某旺與房管中心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未經邱某、段某某認可和追認,侵害了邱某、段某某的財產利益,屬于無權處分,故邱某旺與房管中心于2018年5月19日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應為無效。
房管中心稱邱某、段某某未向其申報權利,因房屋中的南房四間產權人為邱某山,房管中心對此應予知情,且邱某戶籍一直在某某房屋內,段某某戶籍在房管中心2009年12月30日調查時亦在某某房屋內,房管中心應通知邱某、段某某向其申報權利,故對房管中心此項辯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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