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強制拆除,被拆遷人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再往后勢必就是申請行政賠償了。這一再經(jīng)典不過的權(quán)利救濟路線,無疑值得廣大被拆遷人牢牢掌握并在個案中加以反復運用。然而,本案件中,縣政府收到賠償申請書后,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該何去何從?
案件詳情
2016年,河北省保定市某縣政府作出啟動某工程建設項目的決定,張先生的在該項目拆遷區(qū)域范圍內(nèi)。誰知,拆遷補償事宜雙方并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縣政府便直接作出了《安置補償協(xié)議》。
2017年張先生訴至法庭要求撤銷,誰承想,訴訟請求被判駁回。禍不單行,2017年5月20日,縣政府組織對張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面對強拆,張先生提起訴訟,縣政府的強拆被確認違法。
強拆確認違法的勝訴,給予張先生極大的維權(quán)信心。于是他乘勝追擊,再次提起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訴。2019年,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撤銷縣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拿到勝訴判決之后,2019年2月,張先生以郵政EMS方式向縣政府郵寄賠償申請書。2019年2月25日,縣政府簽收。然而,縣政府未對張先生的賠償申請作出答復。張先生再次訴至法庭,訴請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不具備提起行政賠償?shù)臈l件,作出5號行政裁定:駁回張先生的起訴。
其訴求被法院駁回,張先生不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經(jīng)多方咨詢,他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并委托了京云律師具體代理拆遷維權(quán)事宜。京云律師代理后,根據(jù)張先生案件的實際情況,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改判原審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
庭審中,京云律師指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guān)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quán)時,其違法行為侵犯財產(chǎn)權(quán)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quán)利。被上訴人縣政府強制拆除上訴人張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張先生依法可以對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
本案中,張先生認為縣政府的強拆行為造成了房屋內(nèi)部分物品損毀,并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請求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應該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是否賠償?shù)牟门小R粚彶枚g回張先生起訴不當,法院應予以糾正。
經(jīng)過京云律師的不懈努力,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裁定如下:一、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5號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本案是從一審駁回,到二審的勝訴。是法院基于事實和法律公正的判決結(jié)果,也是當事人和律師共同努力的結(jié)果。正是由于京云律師團隊對法律問題的精準把控,才使得案件得到圓滿的解決,完全實現(xiàn)了當事人的委托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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