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對于集體土地征收來說,不是行政機關想征就能征收,集體土地征收,需要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但是,有些行政機關在土地未經批準征收的情況下,就強占了村民的土地。顯然,這種未經法定批準程序,即強占村民土地的行為是違法的。
那么,面對這種違法占地行為,被征收人應該怎么辦呢?今天,京云拆遷律師給大家分享一則勝訴案例,為大家講解申請查處違法拆遷的權利。
案件詳情
孫女士是貴州省畢節市某村村民,在當地有一處一處宅基地及若干的承包地。因水電站建設項目所需,她的宅基地及土地被全部占用。然而,孫女士一家并未見到過該占地項目的合法手續,也未獲得任何補償和安置,該違法占地行為給孫女士一家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2019年6月27日,孫女士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查處申請,要求縣自然資源局對違法占地及違法占地后不給予安置、補償的行為進行查處,但縣自然資源局于2019年6月29日收到孫女士查處申請后至今未給予任何答復。
為了維權,孫女士咨詢了在征地拆遷領域享有盛譽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并委托京云拆遷律師團隊。接到委托后,京云拆遷律師在了解詳細案情后,一眼就看出縣自然資源局的不答復行為明顯構成不作為。遂代理孫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縣自然資源局履行對原告孫女士2019年6月27日發出的查處申請進行答復的法定職責。
庭審過程
庭審中,被告縣自然資源局辯稱:
一、水電站庫區工程建設用地是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土資源部及貴州省人民政府等部門批復同意實施的,程序合法;
二、原告并未在2001年6月21日縣人民政府下發的《縣移民指揮部關于水電站縣庫區移民人口確定的報告》中明確的庫區移民人口范圍內,其父在移民人口范圍內,但是孫父的相關補償已經由他兒子簽字認領;
三、被告已對原告提出的查處申請進行相關調查并作出口頭答復,但因原告申請查處的土地已被征拆,地形地貌已經發生改變,無法明確界定原告申請查處的土地具體位置,也無法進行查處。
綜上,被告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縣自然資源局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本案中,原告孫女士認為存在土地違法行為,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被告縣自然資源局系本轄區土地管理部門,有權進行查處。被告接到土地違法舉報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舉報人,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履行法定職責,故應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責令被告縣自然資源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對原告孫女士提出的土地違法行為查處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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