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的遼寧省錦州市確認強拆違法案迎來勝訴消息,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確認區管理委員會拆除李女士600平方米建筑的行為違法。
李女士是遼寧省錦州市某區村民,在當地有面積為600平方米的四間住宅。2015年年底,區管理委員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李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規劃區域內。2018年上半年,區管理委員會作出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因為補償較低,李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時點違反法律規,于是作出45號行政判決,撤銷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然而判決生效后,區管理委員會重新不僅未重新作出涉案房屋的補償決定,還在一年后,組織大批人員,強行拆除了李女士面積為600平方米的四間房屋。
區管理委員會將李女士的房屋強制拆除,給她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為了合法維權,她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代理維權。
接受委托的京云拆遷律師察覺到了李女士迫切的心情,經過案情的詳細梳理,制定了維權方案,隨后,一紙訴狀將區管理委員會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區管委會拆除李女士600平方米建筑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區管理委員會辯稱,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本案原告主張的權益是否是合法權益還沒有定論,還需要在另一刑事案件中,予以認定,所以本案應當中止審理。如果認定原告的權益是非法權益,本案應當駁回起訴。
針對區管理委員會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沉著應戰,指出: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對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區管理委員會對于原告房屋所在地段進行征收,被告在原告并沒有獲得補償的前提下對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不符合先補償、后拆遷原則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護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被告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又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拆除了原告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于2018年對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均沒有認定原告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在沒有作出相關認定且告知原告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情形下對于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違反上述規定。被告提交的建房批復印章鑒定意見和刑事立案決定書等證據并非生效的終局法律文書,無法推定涉案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且被告關于中止審理等待刑事判決的觀點僅是對于房屋的取得和房屋本身是否合法的進一步證明,并不影響涉案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認定,故對于被告請求中止審理的請求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但不具備可撤銷的內容,故應確認違法。
經過京云律師的不懈努力,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區管理委員會拆除原告李女士600平方米建筑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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