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一個普通的貴州畢節村民,近期在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專業代理下,拿到了他期待已久的勝訴判決。這個案例展現了一位普通公民如何通過法律手段,成功反擊鄉政府的強制拆遷,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楊先生,世代在畢節地區生活。幾年前,他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了一處房屋,用于家人自住。由于對建房審批程序不熟悉,他建房時沒有辦理相關證件,但房屋建設過程中以及建成后這么多年,沒有任何人告知他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然而,在2019年7月18日,鄉政府工作人員以楊先生無證新建違法建筑為由,上門對他所建房屋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
鄉政府要求楊先生在三日內自行拆除其房屋,否則就會進行強制拆遷。楊先生無法接受這個突如其來的要求,他不能理解為何自己住了這么多年的房子,突然就被要求自行拆除。在他準備和鄉政府好好較量一番之際,鄉政府在楊先生毫無準備的情況下,直接組織人員將他的涉案房屋拆除。
面對自己居住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楊先生無奈之下,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于是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團隊。在京云拆遷律師充分了解案情和現場考察后,為他精心設計了萬無一失的維權方略。隨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決確認鄉政府強制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在庭審過程中,鄉政府辯稱其行為合法,有充足的證據支持其決定。然而,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巧妙地揭示了鄉政府行為的問題。他們指出,鄉政府告知楊先生的起訴期限錯誤,而且
而且,鄉政府在楊先生的法定起訴期限內強制拆除了他的房屋,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而鄉政府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告知楊先生的起訴期限卻只有三個月。這是明顯的告知期限錯誤,法定起訴期限應為六個月。
其次,鄉政府在楊先生的法定起訴期限內強行拆除了他的房屋。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然而,鄉政府沒有遵守這個程序,直接進行了強制拆遷。
京云律師事務所的這些明確有力的論點,使得法院最終認可了他們的意見,判決鄉政府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這個勝訴的結果,為楊先生帶來了巨大的安慰。他的心中的石頭終于落地了,臉上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這個案例的成功,展現了法律在保護公民權益中的重要性。它揭示了,即使面對政府部門的強制行為,普通公民也能夠依靠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這是對所有公民的鼓舞,讓我們明白,法律就是我們手中最強大的武器,能夠幫助我們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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