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原、被告相識,2009年確定戀愛關系,2012年7月11日登記結婚并開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與前妻育一女丁某,現年15周歲,在某中學初中三年級上學。原、被告登記結婚后與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被告至非洲打工,2021年6月回國。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間,丁某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撫養(yǎng)。被告回國后,原告拒絕與被告共同生活,雙方自此開始分居。
2022年1月7日,原告向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2022年1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后雙方繼續(xù)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后法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婚后感情、有無和好的可能、能否繼續(xù)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判決原、被告離婚。
審理中,法院征詢了丁某的意見,丁某說道:“爺爺奶奶(原告的父母)、媽媽(指原告)對我很好,平時也是他們照顧我的生活。我和媽媽關系處理得很好,媽媽既像媽媽,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媽媽離婚,我愿意隨媽媽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見。
爭議焦點
原、被告離婚后,原告作為丁某的繼母,是否可以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丁某?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yǎng)。”
本案中,被告與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兒丁某與原告共同生活將近10年,原告對丁某盡到了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雙方已形成穩(wěn)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審理中,法院征詢了丁某意見,其表示與原告關系處理得很好,愿意隨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見,同意繼續(xù)承擔教育撫養(yǎng)丁某的義務,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丁某與原告之間的已形成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因繼母與其生父離婚而自動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況下,確定丁某繼續(xù)由原告撫養(yǎng)。
以案說法
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者判決。反之,如果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已經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仍愿意承擔撫養(yǎng)、教育繼子女的義務,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的原則,裁量由繼父母繼續(xù)撫養(yǎng)繼子女。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