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城市房價越來越高,農村建房管制措施沒有那么嚴,導致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進入農村建房居住。除此之外,由于本地土地管制措施不嚴,導致農村本地居民未經過審判擴建、亂建等現象層出不窮。這些因素導致農村的違法建筑特別多,其主要表現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這些建筑的結構既有磚木結構,也有鐵棚和彩板棚的簡易房;既有用作營業房、倉庫、廠房和車庫的,也有用作附屬房、住房和豬舍的。
針對違法建筑,國家逐步加大了處罰和拆違力度。根據國家陸續出臺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來看,2019年在全國范圍內拆違勢在必行。各地積極響應國家政策,陸續提出“五違四必”,“四必拆”、“四必停”、“四追責”等等口號,農村違建成為打擊重點區域。
面對如此形勢,是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筑都保不住了呢?其實并非如此,各地拆違有其打擊的重點比如對于國省道可視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必須拆除、對于社會游資介入的違法建設必須拆除、對于占用農保地的違法建設必須拆除、對于經營性違法建設必須拆除。而下列幾種違法建筑,由于歷史原因或瑕疵輕微的是可以不用拆除的。
1.早期建設的房屋建筑。
相關法律規定為違法的建筑才能稱之為“違法建筑”,那么在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之前的建筑顯然不能稱之為“違法建筑”。比如1982年出臺《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才有了農村建房的面積規定,因此,1982年之前建設的住房,無論宅基地面積有多大,都是合法的;再比如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造的建筑,即使不符合《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也是不能成為拆違的對象的。
2.可以補辦手續的違法建筑。
由于行政機關或歷史因素,導致當時手續辦不全,而現在可以補辦手續的違法建筑也不是非拆不可的。比如農村地區的戶籍管理與宅基地管理銜接不太順暢,公安部門規定要有獨立住址才能分戶,而基層國土部門在戶籍分戶后才能批準使用宅基地,導致一些符合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的農民,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再比如一些農業設施或工業生產用房,之前建設時由于手續不全,但如果現在符合相關規劃,不占用基本農田,接受處罰之后補辦相關手續,也不一定會被拆除的。
3.不影響他人的房屋附屬建筑。
有些農民在房屋主體建成后,在房邊建造車庫、陽光房、簡易儲物房等,這些簡易附屬建筑一般不會去報批,只要不影響村容村貌,不占用公共部位的面積,也沒有損害其他人利益,沒有鄰里糾紛,此類違章建筑也是可以保留的。
4.拆除可能影響公共利益的。
如果違法建筑在拆除之后可能會對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在進行拆除之后,在這種情況下,該違法建筑可不予以拆除。而關于“公共利益”的認定,至今沒有一個完整明確的定義和范圍,在實踐認定中往往與價值判斷密切相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明確將“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危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視為城市房屋拆遷中改善城市基礎設施、發展公益事業的重要公益項目。但是在農村拆違過程中出現此種情況極為少見。
看到這里,也許有人會問“我的房屋是違法建筑且不屬于上述情況,那么如果要拆除了是否能有補償呢?”這個要看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拆違機關沒有相關主體資格或者拆違程序違法等,那么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但是如果自身確屬違法建筑而對方的拆違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就沒有辦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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