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人們經常用拆除代替拆除。簡而言之,行政部門認為這些房屋是非法建筑,未經任何程序強行拆除,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
行政機關經常以涉案房屋沒有取得規劃許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為由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其實,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認定違法企業建設的時候我們需要考量的因素絕不僅僅因為只有自己是否可以取得發展規劃許可那么一個簡單,在沒有考量是否屬于法律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設計實施的影響的”情形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逕行強制拆除,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強制規定,如果非法建筑,結構和設施需要武力拆除,行政機關公告和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進行行政復議或者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管理機關工作可以提高依法強制拆除。該條款規定了查明、調查和懲處強制拆遷前的違法建筑的法定程序,其中,如果發現違法建筑,必須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拆遷決定,并且必須等到法定起訴期限的拆遷決定的期限屆滿后,才能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為什么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之前必須向被拆遷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呢?考慮到企業違法經濟建設發展往往沒有涉及當事人具有重大財產權益,因此我們需要通過給予當事人能夠充分的救濟制度保障,如果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己提出復議和訴訟,則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該違法建設認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確認問題之后中國才能啟動強制執行,這既可以充分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救濟權利,也可以提供及時對行政機關的限期拆除決定啟動合法性審查,以免強制執行錯誤造成被動和賠償法律環境風險。限期拆遷決定不僅是查處違法建筑行為的必要程序,也是執行的必要事實依據。
行政管理機關未對涉案房屋建設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即未對涉案房屋違建性質可以予以合法應用程序認定并賦予當事人沒有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直接拆除涉案房屋的,不僅對于違反國家法定工作程序,還剝奪了當事人陳述申辯和救濟的權利,而且也導致我國行政權力機關強制拆除行為方式缺乏法定的事實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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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京行申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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