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納入征地拆遷范圍,本是一件開心事,但趙先生一點也高興不起來,原來趙先生在湖北省某市村里承包了土地,經營著一家養殖場,市重點工程恰好要在此建設。
該養殖場發展勢頭良好,不僅為當地村民創造了眾多就業崗位,還拉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如今要被征收,雖然趙先生仍有不舍,但為了當地的項目的建設,與征收方協商一致,還是選擇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配合征收。誰知,本已經確定好了安置補償費用,征收方卻單方面“撕毀”合約,在預付部分補償款后選擇“賴賬”。
2022年年初,北京京云拆遷律師接到趙先生的求助邀請。隨即,京云拆遷律師前往湖北調查取證,經過詳細的案件分析,鎖定被告后,京云拆遷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本案前后經歷了訴訟、調解、雙方協商確定評估機構、不履行再次訴訟等程序,如果用一句話總結——“迎難而上,乘風破浪”再恰當不過。因為第一次的起訴、調解無一不是市政府即將處于敗訴的情況下,假裝妥協,隨后一再拖延,給評估機構施壓、公然耍賴,可謂無所不用及其。就是在我方律師為捍衛當事人合法權益再次上訴后依舊當庭狡辯。最終,我方律師拿出鐵證、開展凌厲攻勢下,當事人才得以拿到未支付的養殖場房屋及附屬物、停產停業損失共計3104258元。
此次案件比較典型,從開始約定補償金額作廢,到對方就耍賴不配合一起委托評估,直至經歷訴訟后又五選評估結構,征收方再次不認評估金額,最終法院又判。基于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案,將從中擷取幾點,與大家分享京云拆遷律師在案件中是如何為維護當事人利益而努力的。
評估機構定乾坤京云律師施壓推進
眾所周知,在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前,征收部門首先需要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來作出相應的補償決定。而根據法律相關規定,選定評估機構的選定是由被征收人先來進行選擇,在不能選擇的情況下,房屋征收機構才能采取其他措施進行選擇。
京云拆遷律師充分行使權力,積極促成評估機構選定,一拖到底的市政府作出讓步,在法院的調解下,評估機構的選定才得以推進。但選定評估依舊困難重重,舉步維艱。
其中,評估機構的確定上,
市政府雖然同意溝通,也經歷了四五個評估機構,但只要有評估機構接了,市政府就給涉案的評估機構施壓,大多評估機構頂不住壓力,選擇退出。這樣的結果導致一度沒有任何一家評估機構敢接此案,這對于京云律師來說,無疑是一場硬仗。
為打破本地無人敢接的僵局,京云拆遷律師采取異地選取評估機構的方式,再次與法院溝通,經法院同意后,選定武漢評估機構。得知武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被告市政府為阻止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故技重施,再次施壓。
為拿到至關重要的評估報告,京云拆遷律師開始了漫長的游說,最終,武漢評估機構被京云拆遷律師打動,頂著壓力出具了評估報告。
然而,拿到評估報告以后,市政府至依舊未按評估報告給付趙先生剩余征收補償款。
事實質證,博弈法庭
質證是法庭對峙必不可少的一個重頭戲環節,市政府為拒絕支付補償款,使用金蟬脫殼之法,用臨時成立、與趙先生簽訂協議的區征收拆遷安置指揮部做“替身”,妄圖蒙混過關,逃避擔責。并為此提交了六組證據、三份文件證明市政府不是本案被告主體。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針對被告的說辭及證據,不予認可,原因如下:
案涉項目的征收部門為區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案涉補償協議由實施單位區征收拆遷指揮部與原告簽訂。征收拆遷部門的上級機構區管理委員會系市政府派出的正縣級行政機構。由于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及規章授權時不具有政主體資格,因此實施單位區征收拆遷指揮部實施的行政行為應由市政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后項目開發區未能正式成立,2019年中共市委、市政府聯合發文,決定項目開發區(籌)回歸街道管理體制,調整為由區管理。本案補償協議簽訂于2018年8月20日,在這次調整之前,當時區管理委員會仍然存在,因此該補償責任應當由市政府承擔,不應轉移至當前的管理主體。據此,市政府系本案適格被告。
京云拆遷律師全方位地證明了市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讓市政府避無可避。
展開凌厲攻勢,補償金額終確定
眼看無法逃避主體責任,市政府試圖以拆遷安置協議約定作為突破口,根據拆遷安置協議第五條規定,案涉項目剩余拆遷款的支付,需要同時滿足評估報告經過審計并且簽訂正式拆遷補償協議。
雖然區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與養殖場共同委托的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但該評估報告的審計工作尚在進行中,從合同履行行為以及剩余拆遷款付款條件上看,相關部門已按約履行了截至目前的全部義務,剩余合同義務須評估報告經審計并簽訂正式拆遷補償協議之后才能繼續履行,聲稱自己無違約責任。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上述約定,約定的“審計"本質為被告提出異議的一種方式。雖然最終選定的評估公司與約定的不同,評估公司是經征收人和被征收人雙方共同選定委托,依照《詳細明細》的項目進行評估,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其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夠客觀反映實際情況,市政府提出的審核意見無有效證據推翻評估報告,應當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予以尊重。
其次,案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需要拆除和補償的詳細情況見《詳細明細》,該明細包含房屋、豬舍、地面構筑物、地面附著物及附屬設施設備等83項,經過了區房屋征收拆遷安置指揮部蓋章確認,雙方對于《項目明細》中補償項目名稱、規格型號以及數量無異議。《評估報告》亦是以該83項為評估依據,應予以認可。
對被告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逐一擊破,細致入微的事實質證,體現了京云拆遷律師的專業性。
償金額為4893032元,停產停業損失911226元,共計5804258元,
京云拆遷律師的精準出擊以及全方位防守,為當事人此次案件取得滿意結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最終法院審理后,確定了原告被征收房屋、豬場、構筑物、地面附著物及附屬設施等補扣除已經支付的2700000元,養殖場剩余補償金額為3104258元。
至此,養殖場訴被告市政府繼續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案一審已全部完成,雖然經過多輪斡旋,最終將補償金額鎖定在5804258元,當事人的權益得以維護。但,為能給當事人爭取更多補償,京云拆遷律師將再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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