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委托人一家七口人,家住通州,在拆遷過程中與開發商一致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被開發商申請行政仲裁,要求其騰空房屋予以拆除,最后行政裁決支持了開放商的請求,且僅有貨幣補償款100萬,扣除兩個80平套安置房后,僅有不足60萬的貨幣補償,這對委托人一家人來說顯然過低,極不合理。
但行政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開發商是有法律依據來進行強制拆遷的,在緊要關頭,我所張友伶律師和杜律師接受委托,協助委托人處理案件。
我所律師認真了解案情,積極準備,經多次溝通與研討,決定先通過行政復議,后通過行政訴訟來處理此案,要求撤銷上述《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通過大量的事實和理由,據理力爭,最后對方被迫通過調解結案。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是一家七口每口都獲了一套安置房,共七套,另還有貨幣補償。
【案例分析】
我所律師通過行政訴訟就幫助了當事人解決了糾紛,讓當事人極為滿意。行政訴訟中,我所律師以極其專業的法律素養,運用熟練地法律知識,通過尋找《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的各種違法行為作為訴訟理由:
其一,認為裁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程序違法,為依法保障原告5 日書面答復期限。根據此條法律依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裁決機關應當自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提供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答復。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答復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其二,認為裁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程序違法,未依法中止裁決程序。這時我們申請的行政復議就有了用途,根據《行政復議法規》第十七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程》,第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其三,認為裁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程序違法,裁決人員組成人數不合法。
其四,裁決程序違法,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定。
第五,裁決實體違法,剝奪了當事人安置選擇權。
其后還有很多事實和理由,我所律師用強有力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引用最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旁征博引,表達訴求。給對方施加了極大的壓力,也促使了本案的順利解決。
【律師建議】
拆遷過程中,開發商在和政府的配合下,沒有進行充分補償就下發了拆遷裁決通知書,這對不懂法律的被拆遷人是極為不利的。因為被拆遷人不懂法,對方又是在合法進行程序,那對于普通的被拆遷人來說面對強拆是無能為力的。這種情況下,不要輕易妥協,及時委托專業的律師團隊來幫助自己,對自己將是一個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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