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修建示范幼兒園,政府就能隨隨便便將居民的土地強占,開始搞建設了?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政府超越職權范圍,強占村民土地以及強拆村民修建的路橋,被法院認定為違法的相關案例。
劉先生是貴州省貴陽市某鎮居民。1993年3月,他向縣環城公路工程指揮部支付了600元的土地占用費后,取得了其居住房屋旁的面積大約200平方米的一塊土地使用權。此后于1999年在此土地上修建了面積大約60平方米的路橋。一家人和和美美的在此生活居住。
誰承想,幾十年后,因縣修建示范性幼兒園,需要拓寬通行道路的需要,劉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然而,鎮政府為加快征收進程,在未與劉先生協商的情況下,直接使用工程機械將他修建的路橋拆除,并在此地鋪設了道路以供車輛進出施工。
鎮政府強拆強占的行為,致使劉先生的財物被損害,給他造成損失。為了維權,在朋友介紹下,他找到了口碑極佳、業務精專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經過和京云拆遷律師的深入溝通,劉先生將維權事宜全權委托給京云拆遷律師。
京云拆遷律師接手此案后,一眼就看出鎮政府在未取得相關合法手續并且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對劉先生的土地和橋梁等建筑物實施強拆強占行為明顯違法。在制定了全面的拆遷維權方案后,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確認鎮政府對劉先生土地及橋梁等地上物進行強征強占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鎮政府辯稱,原告訴請中所稱的土地和橋梁,其不享有所有權。他人已向政府提出確權的申請。鎮政府沒有征收拆遷行為,鎮鎮府拆除路橋是為了修建示范性幼兒園能夠讓施工車輛通行而進行擴寬,并且在當天就恢復了通行。本案所涉及的路橋并不是原告所有,是公共通道,環城路指揮部無權把土地賣給原告。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關于本案原告劉先生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根據劉先生提交的證據,其對涉案的路橋和土地進行了資金投入,其權屬盡管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權屬性質,但也享有一定的權益。被告拆除其修建的路橋和占用原告有一定使用權的土地,相互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故劉先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其次,關于被告拆除原告修建的路橋和占用路橋下的土地鋪設道路的行為是否合法。路橋和土地屬于不動產,對于不動產的拆除和占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告并非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其在未與路橋修建者和土地使用者協商的情況下,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拆除原告修建的路橋和占用原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鋪設道路的行為,超越職權范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行政行為違法。
京云拆遷律師牢牢抓住該案的關鍵問題。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鎮政府對劉先生土地及橋梁地上物進行拆除和占用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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