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不拆就不拆了嗎?賠償!
拆遷中也會碰到很多令人無奈的事情,其中最讓人無奈的莫過于,昨天還天天跑你家做工作商量補償多少要簽協議,明天就再也不找你了,愛簽不簽。這種情況,無非是基于某種外部原因,項目停滯了,不拆了。如果房屋原本是住宅使用的話,那還好,在房屋沒有遭到任何損害的前提下對被拆遷人其實沒有什么影響,房子繼續住就是了,但如果房屋是商用的話,對被拆遷人來說損失就很大了。這時,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案例分享
鐵西區政府于2004年9月24日發布拆遷公告后,拆遷人鐵西土儲中心未與吳孝平達成拆遷協議。吳孝平所在的房屋在拆遷公告后已經斷水、斷電、下水管道亦被截斷,造成房內物品損失,且一直無法經營。由于上述地區沒有完成拆遷,2007年1月鐵西土儲中心再次取得拆遷許可證,在本次拆遷過程中吳孝平與鐵西土儲中心仍沒有達成協議,鐵西區政府于2011年3月召開規劃會議時,仍認為吳孝平的房屋處于被拆遷階段,故暫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2013年吳孝平以鐵西土儲中心為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鐵西土儲中心承擔民事責任,2014年原審法院作出裁定以該糾紛系拆遷補償問題,不屬于民事受理范圍為由,駁回吳孝平的起訴。吳孝平遂提出行政訴訟,以鐵西區政府未履行拆遷職責違法為由,請求判令鐵西區政府賠償吳孝平房屋租金收入12364000元。
我們可以看到,上述項目前前后后經過了10年之久都沒有完成,對被拆遷人吳孝平的損失是巨大的。
法院認為: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即享有對被拆遷范圍內建筑物予以拆遷的權力,但同時也負有對上述建筑物予以補償的職責,拆遷人對拆遷的權力不得任意放棄,否則將就其未履行的法定職責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中,吳孝平的房屋位于拆遷許可證范圍內,但鐵西土儲中心至今仍未完成拆遷。按照當時拆遷的法律規定,吳孝平本案所訴事宜應通過申請裁決方式解決,但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失效,再行申請裁決已無現實可行性。考慮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補償職責賦予區、縣人民政府,且本案所涉拆遷為政府土地儲備項目,為實質化解行政糾紛,本院認為應由鐵西區政府作為補償職責承擔者。鐵西區政府沒有完成其相應的職責,故應確認其不履行職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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