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都應該堅持“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在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之后,才能對房屋或者土地進行征收。但是,在實踐中,一些征收方在與被征收方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時候,為了加快拆遷進度,連招呼都不打一聲,就大搖大擺地將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了。
今天京云拆遷律師給大家分享一則勝訴案例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政府部門聯合強制拆除的案例。那么,面對這種違法強拆,被征收人應該怎么辦?
貴州省安順市某村村民楊先生在當地有一處房屋,用一家四口居住生活。因實施民族產業園項目是的需要,他的房屋被納入征地拆遷范圍。然而,縣政府和街道辦在未取得相關合法手續、未經法定程序且未與楊先生一家協商的情況下,就組織人員對他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給他造成巨大損失。
無家可歸的楊先生只能在廢墟上搭建臨時板棚作為安身之所,委屈求生,只為等拿到合理補償。然而,多日的奔波終究一無所獲。為了擺脫困境、維護權益,楊先生決定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經過一番了解后,最終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請求京云拆遷律師出面為其維權。
京云拆遷律師接受委托后,對案進行了前期的調查取證工作,同時又針對這一強拆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二被告縣政府、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縣政府辯稱:原告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因實施健康產業項目需征收,采取邊建設邊申報的方式,該項目已獲得省政府用地批復。原告訴稱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征地實施單位對實物進行了登記確認后,多次動員原告接受合理補償,主動騰房搬遷未果,由于項目推進的需要,對原告采取了強制搬遷的方式。原告對其房屋拆遷是明知的,其本身關注的實際上是補償標準問題,故希望原告從大局出發,接受征地實施單位的合理補償,撤回起訴。
被告街道辦辯稱:原告房屋至今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故所涉房屋糾紛不受物權法調整。且涉案土地已獲省政府用地批復,在對原告房屋進行強拆前已將征收通知及補償方案張貼公示,工作人員多次到原告家中做工作,力爭協商一致解決拆遷問題,并不存在原告所稱未經協商就強拆的情形。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不具有強制執行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職權,無權對被征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其次,本案存在未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等相關行政決定即實施強拆的情形,二被告所提供的征收通知及征收補償方案等相關證據并不能成為其強拆依據,故本案二被告對原告房屋實施強拆,應屬超越職權,且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依法確認該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縣政府及街道辦拆原告楊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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