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在該解釋中出現的一個新名詞。那么,戶籍遷入農村后就是該村集體成員了嗎?在征地拆遷中,就能要求獲得同樣的安置補償了嗎?下面我們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剛剛出生的小金家庭遭遇變故,父母離異后,他便跟你跟著父親老金回到了安徽定遠定居落戶。而,其母便獨自在長沙農村生活。2017年,剛剛九歲的小金又將戶口遷回到了長沙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一年后,小金母親的所在的村子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可金母拿到了安置補償,唯獨小金被排除在外。于是,小金以自己戶口遷入該村,已屬于所在村集體組織成員為由,將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告上了法庭,要求對其進行與其他村民同等的補償安置。
但,由于小金無法提供自身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據,法院審理后以小金沒有與所在村集體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生產生活聯系或依賴該集體土地作為他生活基本保障為由,沒有認可小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所以一、二審法院未通過金某的要求補償安置的請求。
通過案例我們可以得知,雖然戶口遷入了農村,但還是有可能不屬于所在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身份,自然也不能獲得作為村集體成員身份所享有的權益和福利。
既然戶口都已經遷入村里了,為什么還不屬于村集體成員呢?成為村集體成員都需要什么條件?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般考慮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體由各村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1、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戶口。
2、是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
3、是否與其他村民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
4、是否享有了應有的權利和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如參加村民大會行使表決權,參加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綜上所述,戶籍遷入農村不等于取得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是否能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還需要一個判定標準:是否已經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生產生活聯系,又或是該成員需要依賴該組的土地作為生活基本保障。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主議定程序,申請其集體組織成員的身份。
實踐中,因成員資格產生的糾紛大概有如下幾種情況:
1、外嫁女(上門女婿)
如果其出嫁后(入贅后)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對此種情況的外嫁女(上門女婿)一般不再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于女方出嫁后(入贅后),仍在原村耕種土地,并按時繳納集資提留等,履行了相應義務,又未改變原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2、在校大學生
(1)、原籍是農村戶口的大中專在校生,其戶籍的遷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脫離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于一種學籍管理規定的行為,學生在校讀書不是就業,其生活或學費主要來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員的供給,所以,其并未脫離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由此所獲得的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2)、戶口遷出的大學生畢業后,長期沒有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其實際上已脫離了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無論是就業還是待業,戶口即便是遷回原籍也不應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離婚或喪偶的婦女。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后,其戶口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權益的,一般視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在部隊服役的軍人。
在其服兵役期間,不能因其戶口遷離而否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在其復員后,如政府未給安排相應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戶的,說明這些人仍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來源,故應認定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5、超生子女。
大多超生子女都會在經過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處理后將其戶口落于村集體!此時這些超生子女已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雖然沒有經過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處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卻存在著爭議,但依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超生子女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受到影響,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當然獲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同時也應享有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其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應當予以保護。
6、服刑人員。
這些人員雖然因自己的違法行為受到了國家法律的懲罰,但并不因此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服刑期滿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與生活,確保這些人的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不僅有利于他們的生產與生活,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有利于全面保護合法被征收主體的實體權益,從而使征收補償工作真正作到公開、公平、公正。
其實,在進行征地補償的時候,涉及到的工作還是比較多的,首先我們在進行確定哪些人有資格享受征地補償的安置的時候,對于集體土地來說,我們一般是需要考慮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另外,還需要考慮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戶口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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