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351國道浦江聯盟至蘭溪界段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請示》(浙政〔2023〕13號)業經國務院批準,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浦江縣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14.5143公頃(其中耕地2.9712公頃,含永久基本農田0.4386公頃)、未利用地0.063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另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0.3886公頃;同意將國有未利用地0.128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4.021公頃。
以上共計批準建設用地19.1161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提供,作為351國道浦江聯盟至蘭溪界段工程建設用地,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核發劃撥供地文件或簽訂有償使用合同,并上傳土地市場監測與監管系統。
二、你省應督促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實征地補償費用和安置措施,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保障體系,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三、你省須落實補充耕地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督促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落實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方案,將永久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督促建設單位依法履行復墾義務。
四、你省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相關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和生態修復工作。
五、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一、占用農村土地賠償標準是什么樣的?
1、農村土地被占用的應當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
2、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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