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觀眾張女士和丈夫因為家庭財產(chǎn)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前不久,張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取得了丈夫股票的賬戶和密碼,還在股票增值時,把股票給賣了。
丈夫得知此事后大怒,因為這些股票是丈夫婚前購買,丈夫認為張女士擅作主張侵犯了他的財產(chǎn)權。而張女士覺得,這都是夫妻財產(chǎn),誰操作不都一樣嗎?張女士想了解一下,如果丈夫真的較起真來,要求她賠償損失,她應該賠償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股票是丈夫婚前購買的,張女士擅自處分了丈夫的婚前財產(chǎn)確實存在不妥,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但是基于夫妻之間是特殊的身份關系,對彼此的行為應當有一定的寬容和諒解,所以一般只有在婚內(nèi)配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達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時,才能認定為侵權。
本案中,雖然股票是婚前買的,但是婚后股票增值的部分主要是由張女士經(jīng)營所得,這部分產(chǎn)生的收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而且張女士的售賣行為實際上實現(xiàn)了兩人家庭共同財產(chǎn)的增值,兩個人都是受益方,丈夫并沒有真實地受到損害,張女士也不存在侵犯財產(chǎn)權的主觀惡意,所以綜合以上情況,張女士不需要向丈夫賠償損失。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產(chǎn)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條 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qū)Ψ教岢鲭x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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