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房子明明是我父親生前所得的安置房,我和兒子都是安置對象,憑什么她一個人獨占!”法庭上劉女士歇斯底里的喊道。盡管如此,法官還是判決603號房屋歸于大媽所有。法官為什么會這樣判呢?案件會反轉嗎?一起看下文吧!
案情簡介
三十年前,劉女士和父母居住在8號公租房里,后劉女士的母親去世,8號公租房拆遷,劉女士和兒子作為安置人口,和父親一起置換了603號房屋。劉女士的父親另娶于大媽為妻,共同居住在603號房屋里。
不久前,劉女士的父親去世,于大媽獨自繼承了603號房屋。劉女士覺得603號房屋是父親名下8號公租房置換所得,于大媽沒有資格獨自擁有,要與于大媽分割公租房。不料于大媽一紙訴狀將劉女士告上法庭。
一審法官認為,劉女士的父親生前支付了603號房屋的購房款,該房屋是劉女士的父親和于大媽的共同財產,且于大媽已經90歲高齡,出于保護老年人居住權益的考慮,把603號房屋判給于大媽所有。
法官宣布一審判決結果后,劉女士情緒失控,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面對這一結果,劉女士不能接受,繼續上訴,不料二審維持原判。
劉女士慌了,那段時間她一直奔波于北京各家律所之間,咨詢如何扭轉敗局。
在眾多家律所中,劉女士對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服務最為滿意,京云律師出具的維權方案也最為專業全面。但要不要聘請律師呢?起初,劉女士認為憑自己咨詢學到的知識,出庭應訴也能獲勝,直到一審二審敗訴后,劉女士才意識到專業律師不僅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還能在庭審中隨機應變。為了保險起見,劉女士最終與京云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京云安排在民事領域經驗豐富的楊偉婷律師、實習律師彩靜靜負責此案。
京云律師風采
京云律師接受委托后依據事實分析案件利弊,對案件抽絲剝繭,整理出案涉房屋出資情況、歷史來源等,代理劉女士參與了出庭答辯。
法庭上,京云律師指出:
本案爭議的 603 號房屋系在劉女士的父親和于大媽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8 號房屋拆遷安置所得,而8 號房屋是劉女士的父親在和于大媽結婚前承租的公房。京云律師發現在劉女士的父親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北京市朝陽區房地產經營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居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獲得拆遷安置后,劉女士的父親又與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同書》,以房改售房形式購買了 603 號房屋。關于 603 號房屋的出資,劉女士主張購房款由其支付,亦提供了相關證據。
另,根據劉女士提交的一審民事裁定書顯示,8號房屋的被安置人包括劉女士、劉女士的兒子,拆遷人北京市朝陽區房地產經營開發有限公司表示:“根據拆遷管理細則規定,安置主要考慮在冊人口情況,拆遷時劉女士的父親、劉女士均為13周歲以上且為異性,應分室安置,劉女士的兒子未滿 13 周歲,應與劉女士同室安置,故將屬于兩居室的 603 號房屋安置給劉女士的父親,劉女士、劉女士的兒子作為被安置人對于 603 號房屋享有永久的使用權。”
根據上述情況,京云律師請求法院需要對 603 號房屋的來源、出資、權屬及利益分配等問題進一步審查認定。綜上,劉女士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在京云律師的釋法明理下,法院最終采納了京云律師的全部代理意見,依法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再審判決書下來后,劉女士如釋重負,果然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劉女士認真翻閱著判決書頻頻點頭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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