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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惡習大肆舉債,還有的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試圖讓另一方為其共同還債,這樣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須謹慎,尤其是在“離婚冷靜期”等特殊節點,畢竟,承擔共同債務會對當事人個人財產甚至人身權益產生重要影響。本案也提醒出借人,牢記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債共簽”,避免事后引發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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