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但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則這期間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這就導致一些債務人為了不承擔債務,聲稱自己是借貸合同中的擔保人。那么此時債權人該如何維權呢?
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A
委托訴訟代理人: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當事人A與B、C、D系朋友關系,三人向原告出具借條,A先后向三人共轉款110萬元。但三人一直未還款,于是A委托京云律師訴至法院。
二、律師說法
是擔保人還是借款人,原被告各執一詞
被告B同意償還本金110萬元的,但被告C和D認為,自己是擔保人,不是借款人,因此只承擔擔保責任。
D表示,借條是在威逼利誘下簽字的,原告讓簽就簽了,簽名的位置是空白處,簽完名后原告加上了“借款人”字樣。法院詢問D是否有證據證明威逼利誘的情形,但D認為沒有證據向法庭提交。
一審法院做出認定
第一,關于借款本金如何確定。
本案中,被告B表示110萬的借款中有30萬已經償還。法院認為,原、被告是在2022年2月至3月簽訂的借條,借條上明確記載了4筆借款情況,并未寫明被告所述的償還110萬元中30萬元借款的情況。后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提供的償還計劃載明借款本金仍然是110萬元。
此外,被告庭審中曾認可借款本金110萬元,又稱已經償還了30萬元,結合雙方的證據、雙方的當庭陳述情況,被告并未給出合理解釋。綜上,法院認定借款本金110萬元。
第二,關于C、D二人是擔保人還是借款人身份。
借條中并未出現擔保條款,C、D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應該承擔擔保責任。D主張簽字時有威逼利誘的情形,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C、D應當作為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最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B、C、D支付原告A借款本金110萬元及利息。同時三被告向原告A支付律師費15000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決。
一審判決下達后,三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訴。其主要爭議在于C、D不認可自己是借款人。
二審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C、D主張其為擔保人,應就存在保證合同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因此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C、D二人以其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京云小結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關于擔保人和借款人身份的爭議十分常見。本案也提醒大家,在簽訂借款合同過程中,一定要完善合同內容的要件。如果擔保人想要為借款人作保,就要簽訂相應的擔保條款。以免后續維權過程中因缺乏證據而給維權造成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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