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當中,拆遷部門的花樣與套路有很多,其中以“拆危”代“強拆”一直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手段。近些年來,全國各地此類現象頻頻發生,將很多公民或企業所有的房屋作為“危房”予以拆除,制造了許多不應有的社會矛盾。
遇見拆遷方如此花招該如何應對?今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代理一起勝訴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案件詳情
王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因核電站項目的需要,他的房屋及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因拆遷安置補償的問題沒有談攏,他家房屋征收的事就被擱置了下來。誰承想,沒等來與征收方的進一步談判,卻收到一紙《關于危房搬遷騰空的通知》。
原來,鎮政府委托縣建筑設計研究院對王先生房屋作出《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評定房屋安全性等級為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要求該建筑應停止使用,建議拆除重建。
隨后鎮政府向王先生發出《關于危房搬遷騰空的通知》,告知王先生的房屋屬D級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限王先生一家在三日內搬遷騰空房屋。因王先生未在期限內自行騰空并拆除,鎮政府便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強制實施拆除。
這讓王先生不能理解,自家房屋主體結構堅固、外觀規整,一家人更是至今一直在此居住,如何會被認定為整幢危房呢?且不論是否為“危房”,該房屋都是自己的合法住宅,行政部門豈能不經合法程序,說拆就拆呢?
為了維權,王先生通過網上查詢找到了在征地拆遷領域享譽盛名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委托京云律師為代理人介入維權。確定維權方案后,京云律師將鎮政府訴至法庭,求法院依法確認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庭審過程
庭審中,被告鎮政府辯稱:
被告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鎮范圍組織開展“大拆大整”行動,強力推進危舊房治理、改造。原告的房屋建設時間早、年久失修,經鑒定為D級危房,應予以拆除。
被告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與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到原告家里做工作,并向原告發出騰空通知。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內自行騰空并拆除,被告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拆除行為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律師認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本案中,被告沒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決定作為強制執行依據,且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逕行拆除涉案房屋,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違反《行政強制法》、《城鄉規劃法》的上述規定。
其次,鑒于涉案房屋已經實際拆除,被訴拆除行為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請求確認被訴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地拆遷糾紛就是拆遷雙方之間的博弈,拆遷方奇招怪招不斷,被拆遷人要善于解招。無論對方的手段和理由多么的冠冕堂皇,只要是侵犯了被拆遷人合法利益的行為均有違法的地方,抓住了對方的違法點,就等于破了他們的招。對于借“拆危”的名義實行“強拆”之實,只要及時訴至法院撤銷,對方的目的就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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