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離婚后,約定女方對男方房子有權居住,但沒有約定期限,是否女方就能永久居住?
2023-08-01 閱讀:728 京云律師
案情介紹
多年前,張先生和前妻因為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后張先生自己買了套房,但為了女兒能健康成長,他和前妻簽了《分手協議書》,約定由女方直接撫養女兒,前妻可以帶著女兒住在這套房子內。起初前妻和女兒一直在房內住在,后來前妻工作因為變動要回老家,女兒也長大了,張先生便起訴要求變更女兒撫養權,法院支持了,之后女兒便從房子內搬出來。最近,張先生本想找前妻收回房子再租出去,可前妻不同意,說當時簽了協議書約定了自己有居住權,而且沒有時間限制,自己就可以一直住下去。前妻的說法有道理嗎?

律師回答
首先,兩人簽訂的《分手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雙方對于身份關系、孩子撫養、財產確認及處分等事宜協商后所達成的一致意見。但從雙方關系、簽署協議的目的及實際情況來看,兩人約定允許前妻繼續在這套房屋內居住,是為了不改變孩子的居住生活環境,以維護其身心健康,照顧雙方父母親人的情緒感受。由于后來女兒轉由張先生直接撫養,前妻也多年未在房子內居住,協議中關于前妻可在房屋居住的條件發生了變化。
而且,從房屋的產權歸屬來看,涉訴房屋登記在張先生名下,前妻的居住權并沒有進行登記,所以張先生對房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絕對權利。在協議并未約定前妻可居住的具體期限的情況下,張先生有權拒絕前妻繼續在房子內居住。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