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糾紛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也直接影響著業主的權益。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是業主獲得信息的重要途徑,但是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往往有時候對于此類政府信息公開存在不作為,這也就直接導致業主無法獲得重要信息。基于此,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結合自身的勝訴案例為廣大業主具體分析此類信息公開的操作事宜。
劉女士和河北某市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了一處房屋。為了房地產公司開發的該商住樓建設規劃情況,劉女士采取EMS郵寄的方式向市消防支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請求市消防支隊依法向自己公開“商住樓”的消防驗收合格材料的政府信息。然而,市消防支隊在收到劉女士申請后,直至今日,未向她公開所申請公開的內容。
劉女士一時之間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無奈,她為維護合法權益,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京云拆遷律師了解情況后,一眼就看出——市消防支隊的不作為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劉女士的合法權利。隨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一、請求確認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違法;二、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向原告公開“商住樓”的消防驗收合格材料;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被告市消防支隊辯稱,一、郵件時間存疑。原告通過EMS郵件方式向被告郵寄一份文件,與訴訟申請人提出的信息不符,相差一年,前后時間出現嚴重反差,申請時間存疑。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申請時間存疑,有超期訴訟的可能性,故請法院駁回訴請。
申請材料不明確。被告通過EMS郵件方式向被告郵寄一份文件,郵件詳細說明為“消防驗收合格材料”,收件科室認為所來信件是消防驗收合格材料,故未按照政府信息公開信件處理。原告未在郵件封面清晰表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郵件信息不明確。
三、申請公開內容不存在。原告訴被告依法公開“商住樓”的消防驗收合格材料。經被告核查,該項目尚未完成消防驗收,尚未形成政府信息,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前不存在。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本案中,針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告在規定期限內未予以答復亦未告知原告所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告行為不符合上述條例的規定,被告針對原告的申請應當依法予以答復。
其次,對于被告提出原告郵寄單上所顯示的時間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間存在矛盾的問題,依據原告提交的郵寄跟蹤單可以證實其真實郵寄時間為2019年1月11日,故對被告主張超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應不予采納。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的書面材料,被告應以實際接收到的文件內容為準,郵件單上載明的文件說明不明確,不能成為被告免責的理由。
綜上,原告所訴,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觀點,判決:被告市消防支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原告劉女士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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