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發展來看一下《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經濟建設項目工程發展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家建設中國工程設計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企業進行文化建設的,由縣級以上這些地方就是人民對于政府城鄉資源規劃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研究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一個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及時采取改正措施消除社會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信息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發展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文化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經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企業進行社會建設的,由鄉、鎮人民對于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通過拆除。
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認定無證建筑是否為違法建筑是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職權范圍,法院無權直接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人民法院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直接在法院的判決中直接認定無證建筑為違法建筑。
讓我們清楚地知道,我們不能讓我們的家園成為非法建筑的行政部門。即使是未經許可的建筑物也不是違法建筑物,違法建筑物在征收拆遷過程中也不能完全免予賠償。要根據非法建筑形成的時間和原因,尊重歷史,全面審視,正面處理。
若是無證建筑在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沒有發展作出認定的情況下,被直接強行拆除的,我們應及時報警,由公安行政機關對強拆行為方式進行有效查處,在搜集一些相關研究證據后可以更加明確強拆主體的情況下,可以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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