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社會特殊教育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自己個人的私有住房發展而言的,一般通過個人信息只有公租房承租權而沒有一個所有權。公共住房使用者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占有、使用、部分受益和限制處置公共住房。
按照企業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直接管理公共住房,是指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住房,大部分房地產管理由政府直接管理租賃、維修、少量免租住房單位使用。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權房,指全民國家所有制和集體主義所有制等單位進行所有的住房,俗稱中國企業知識產權房。
第三類公共住房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財產所有者向事業單位職工分配或出租的住房。通常能上市公司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企業需要我們取得成功上市許可證。
出租的公租房往往具有較高的物業價值,所以原租戶去世后會引起更多的糾紛。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進行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信息合法企業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一個所有權,所以我們并不在遺產保護范圍內,依法管理不能得到繼承。公屋租賃權作為一種受人身關系限制的復合權利,也不屬于繼承范圍。
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審理繼承糾紛解決案件若干疑難分析問題的解答》第5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公租房承租權,人民需要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向公房所有權優勢所在的行政權力機關或單位企業申請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手續,當事人必須堅持文化繼承請求的,人民以及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本文的理由如下: 公共住房租賃權的繼承要求實際上是公共住房承租人變更問題。由于承租人主要資格的審查和確定屬于公有房屋管理單位的職權范圍,法院不得超越其代理權,不宜解決財產分割繼承問題。因此,對于一個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公租房承租權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告知當事人向相關企業行政管理機關或產權保護單位通過申請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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