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是指實際購房人和借名人約定由實際購房人進行出資并享有產權,由借名人出面購買房屋的行為。出現借名買房行為的原因多為規避房屋限購令政策、規避限貸令以及其他貸款障礙、簡便手續、減少稅費、爭享特定購房優惠、隱藏真實的財產信息等原因。借名買房行為發生后,經常會出現名義產權人反悔不承認借名之事而導致各種各樣的糾紛,近期云合律師團隊|京云律師事務所就受理了一件這樣的案子,結合案例我們看看借名買房,拆遷利益該如何分配?
案例:
由于房屋購買政策上的限制,王某和有購房資格的秦某約定,由王某出資購買北京市一處26號房屋并享有實際產權,秦某出面和開發商簽訂合同成為該房屋名義產權人。借名買房行為發生后,該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家人占有、使用、出租、收益。五年后,該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名義產權人秦某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領取補償款。
法院判決:
1停產停業補助系以王某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營業執照取得,故停產停業補助應歸王某所有;
2因涉案房屋由王某實際使用,且系王某交由征收部門拆除,故搬家補助費及空調、熱水器移機費應歸王某所有;
3根據征收政策規定,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簽訂征收協議、搬家騰空房屋并上交相關權屬證明的,按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給予工程配合獎、提前搬家獎、期房安置周轉費,因雙方對上述獎勵補助的取得均有貢獻,考慮到配合征收的實際情況,法院判定期房安置周轉費歸王某所有,工程配合獎、提前搬家獎由雙方予以分割;
評析:
由此可見,如果借名買房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拆遷利益的分配是要根據雙方的“貢獻力”來分配拆遷利益的,該“貢獻力”包括:出資、居住、實際經營管理、參與拆遷程度等等因素決定的。在該案中該房屋系由王某出資借用秦某名義所購買,雙方借名購房的共同行為系征收利益取得的基礎,故征收利益應當由王某、秦某共有,由法院綜合雙方貢獻程度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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