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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判斷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否適格,既要審查該機關是否是行政行為的作出者,亦應審查行為者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由于征收補償工作步驟環節多、工作量大,在征收補償程序中往往涉及多個部門。《適用解釋》第二十五條針對征收補償程序,專門規定了適格被告的確定規則。即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在委托范圍內從事的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但在實踐中,基于工作的便利性或統籌性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可能確定并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下屬機構或其他組織承擔房屋征收部門的相關職能。對此,不宜簡單以市、縣政府的征收決定為依據確定被告,還應當根據行為主體與職權主體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法律意義上的“房屋征收部門”。
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訴王鳳娥行政強制二審案
案號:(2020)蘇07行終19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東海住建局不服原審判決,請求撤銷原判
代理律師: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馮文春律師 張友伶律師 案件詳情 因歷史原因,王鳳娥等人建設的房屋并未辦理相關的建房審批手續,也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因新建連云港至徐州項目建設需要,2017年2月21日,東海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相關公告,對規劃紅線范圍內所有的住宅建筑實施征收;并同時發布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王鳳娥的涉案房屋在該項目的征收規劃紅線范圍內,征收工作開展后,因為雙方就被征收房屋面積及補償費用等有較大分歧,所以在征收簽約期內就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事宜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2019年4月11日東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以王鳳娥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王鳳娥不服申請了行政復議,以東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不清為由被撤銷,但是在4月17日為保證連徐鐵路工程的順利進行,對王鳳娥的涉案房屋實施了強拆。一審法院認定東海住建局行為違法。東海住建局不服一審判決又提起上訴。
律師觀點: 本案審查的對象是上訴人拆除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問題,前提是被上訴人是否有權提起本案之訴的問題。雖然被上訴人暫無合法權屬證書證明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及土地的使用人,但是從電費繳費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涉案房屋補償事宜等事實看,在征收時被上訴人對涉案房屋存在占有、使用的事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而被上訴人作為涉案房屋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另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該先補償,后搬遷。而在本案中,雙方根本就沒有達成協議,涉案房屋就被強拆,上訴人承擔強拆責任并無不當。
勝訴判決:上訴人東海住建局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一審判決結果正確,予以維持。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建議:在拆遷過程中,房屋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做好準備工作,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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