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萬芬訴貴陽市花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花溪區貴筑社區服務中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一審案
案號:(2018)黔0102行初206號
審理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二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案件詳情】
原告熊萬芬在本市花溪區洛平村XX組關口寨王家小寨修建有磚混結構兩層房屋一棟,面積800平方米,用于居住。被告花溪區貴筑社區服務中心控違辦在巡查中發現該房屋,經調查詢問,該社區服務中心認為該房屋沒有取得有關建設審批手續,屬于違章建筑,于是2018年4月17日組織該社區違控辦工作人員對上述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熊萬芬稱:涉案房屋是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二被告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獲得相關有權行政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在2018年4月17日早上,由花溪區貴筑社區服務中心主任牽頭,會同花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工作人員,采用違法的強制手段將自己及家人區里房屋后,將房屋及其合法財產強制破壞拆除。強制拆除后被告徑行離開現場,未告知自己任何強拆的理由,也沒有聽取自己的任何解釋和申辯。
【律師觀點】
本案中原告訴請確認其房屋被強制拆除,應當對適格被告承擔初步證明責任。從原告提交的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現場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強制拆除現場有數名身著城管制服的工作人員及貴筑社區服務中心的主任及工作人員參與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但是根據《貴陽市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規定》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法建設行為,重點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城中村和納入舊城改造地段的巡查”,被告貴筑社區服務中心雖然可以行使相應違法建筑的管理職責,但是并無法律賦予的強制拆除權。貴筑社區服務中心作為適格被告完全違背了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原則,屬于違法行為。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花溪區貴筑社區服務中心2018年4月17日強制拆除熊萬芬位于貴陽市花溪區洛平村一組房屋的行為違法。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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