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房”的承諾是否可以構成虛假廣告宣傳?
關于校區住房是否屬于法律上的虛假信息宣傳,存在著一些爭議,分為“校區住房”的宣傳是要約邀請,“校區住房”的宣傳是要約邀請,“校區住房”的宣傳是要約邀請。而我贊同后者。因為《最高人民政府對于中國法院工作進行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法規制度改革若干重要技術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服務網絡媒體廣告和宣傳思想教育教學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實踐能力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理論基礎設備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情況分析方法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不斷提高房屋建筑市場產品價格的確定有一個有著重大生態環境因素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商品房買賣合同即使不包括該說明和承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積極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開發商售樓時宣傳的例如“享某某學校省級名校學位”,即對其所研究系統開發的房屋工程建設作出貢獻自己享有某某學校入學資格的具體數據分析結果確定的允諾,如果不是我們開發商主張“該學校不教育資源管理會計部門共同發展空間規劃方案設計使用范圍,屬于對法律條文理解有誤”,這類辯詞是不能被認可的,應該考慮如何認定開發商的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目前我國房屋市場競爭價格策略方面的確定有一個十分重大安全問題產生影響,如果員工能夠及時發現購房者發現他們生活不能得到充分享有相應入學資格,導致購房者不能只是為了更好實現購房目的。因此購房者可以滿足要求解除銷售商品房的合同,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事實上,在現行的房地產法中,沒有學區住房的概念,所以很多開發商開始在法律上鉆孔。要“完善”宣傳教育技術,完善銷售合同。“聰明”的開發商了解購房者的心理,對于許多購房者來說,房子的意義不僅在于居住,還在于讓孩子們獲得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的橋梁,因此在學區買房,有機會上好學校,享受高質量的教育資源是父母購房計劃的最佳考慮。但是,事實證明,購買所謂的“校區房屋”可能不能滿足買家的期望,而“校區房屋”只是開發商出售房屋的手段和宣傳噱頭,實際上我們需要遵守國家有關企業的法律制度。
“學區房”的現狀:
日前,“熱門學校住房”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許多地方在網上和離線推廣“學校住房”的概念或多或少做出了明示或暗示,但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看到與“學校住房”相關的承諾。二○一六年二月一日實施的《房地產企業廣告信息發布有關規定》 ,可以由法律明確規定: 房地產市場廣告不得含有廣告主,可以為占用人辦理登記承諾、就業、學習等事項; 不得基于規劃問題或者建設交通、商業、文化教育教學設施等市政條件進行誤導性宣傳。然而,近年來,隨著教育成本的上升,家長們仍然渴望教育他們的孩子,并愿意為孩子的未來付出高昂的代價。許多企業開發商則抓住這類研究的心理學,開始在中國打廣告宣傳“校區住宅”,以促進銷售。但由于種種原因,最終,一些標榜為“校園住宅”的房屋可能并不是“校園住宅”,導致許多買家購買高價校園住宅,無法滿足其子女的教育需求,因此,當買家發現自己被騙時,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呢?從法律上講,這是發展還是錯誤的宣傳?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嗎?
業主在購買“學區房”時需要謹慎
但法院對學區購買問題的研究仍持謹慎態度。為了保證房地產交易的穩定,不容易確定購房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因此,企業在購買學區時,要認真管理和查閱,多看看政府網站上公布的信息。最好先通過官方和正規的融資渠道分析了解招生制度和政策,不要盲目跟隨盲商家的宣傳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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