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案 例
吳禮高訴貞豐縣自然資源局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審行政判決案
案號:(2019)黔2328行初62號
審理法院:安龍縣人民法院
訴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書》貞自然法監交字[2019]第01號
案件詳情
2019年4月1日,被告貞豐資源局向原告吳禮高作出貞自然法監交字(2019)第01號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書,載明的內容為:現查明,你戶使用經營位于貞豐縣珉谷街道辦事處興隆社區(原來陰灘村)一組的土地3.388畝,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貞豐縣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黔府用地(2018)681號)文件的批復依法征為國有,作為貞豐縣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原告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手續,拒不交出土地。以上事實有《土地勘丈、補償登記表》及相關文件、圖片、通知書等為證。被告認為,行政相對人吳禮高拒不交出土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是作出決定: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到貞豐縣自然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并交出土地3.388畝。逾期本局將申請貞豐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4月1日,被告貞豐資源局作出貞自然法監交字(2019)第01號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書,原告吳禮高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貞豐資源局對原告吳禮高作出貞自然法監交字(2019)第01號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書是否合法。
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被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交出土地,應當是土地已被征收并且已經對被征收人進行了補償安置,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才能責令其交出土地。本案中,被告貞豐資源局作為涉案土地征收部門,在對涉案土地進行勘測征收后,應當對原告吳禮高進行補償和安置,在原告吳禮高拒不交出土地的情況下,被告貞豐資源局方才可以責令吳禮高交出涉案土地。
但是,本案中,被告貞豐資源局雖然于2019年3月12日向吳禮高作出了土地征收領款通知書,但該份通知書并未有效送達給原告吳禮高。同時,根據被告貞豐資源局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公示“逾期未到土地征收服務中心反映的,將按公示的儀器測量面積兌現補償款,若拒領補償款的,依法將補償款存入村級賬戶。”,在原告吳禮高拒絕領取補償款的情況下,被告貞豐資源局也未向本院提交其已將涉案補償款存入相應村級賬戶的證據。因此,被告貞豐資源局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對吳禮高進行了補償安置。
另外,被告貞豐資源局提交的證據照片,也未能體現向原告吳禮高進行送達的文書內容,因此不能證明已就涉案貞自然法監交字(2019)第01號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書向原告吳禮高進行了留置送達,涉案決定書的送達程序違法。
勝訴判決
撤銷被告貞豐縣自然資源局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貞自然法監交字(2019)第01號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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