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城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不免引發征地拆遷矛盾。
我國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或者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征用土地的過程中需要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受我國《合同法》的調整。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否有效,應當從以下四方面進行認定:
一、簽訂協議的當事人均需具有主體資格、權限;
二、該協議系當事人之間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合意的結果;
三、協議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四、協議的形式合法,須書面形式,且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并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此外,因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作為特殊的合同,具有其固有的特征,即訂立的原則和目的要符合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要求和有關政府文件精神。
在簽訂補償協議前,被拆遷人應當保持謹慎的態度,對于補償金額和標準過低的補償方案,不輕易簽字。簽字即表示自己同意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此后房屋很快被拆,再想維權將十分困難。
若在簽訂補償協議過程中存在被脅迫、被欺詐、被隱瞞,導致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等情況,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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