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王女士與被告李某通過網絡相識戀愛并迅速結婚。婚后,李某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王女士銀行卡,并將工資卡也交予王女士,由王女士負責家庭一切開銷。結婚兩年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糾紛不斷,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與李某達成離婚的意向,在財產分割方面其他都達成了協議,只是李某要求王女士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王女士認為10萬元是夫妻婚后共同財產,且婚后兩年一直是王女士在照顧家庭,負責日常開銷。10萬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完畢,不能返還。
李某一直訴狀將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上方離婚,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王女士償還10萬元存款。李某的一紙訴狀讓王女士徹底的對這個家庭失望了,朋友告知王女士應該委托律師積極應訴。在朋友的推薦下,王女士找到了上海申云離婚律師事務所。申云離婚律師團隊在和王女士溝通后,承接了王女士的案件,并邀請王女士參加了案件研討會,了解到王女士的案件主要爭執點是對10萬元存款的認定。李某結婚時將存款交給王女士沒有說明是保管協議,且沒有簽署過相應的文件予以證明。申云離婚律師團隊通過查找法條、案例以及相應的政策規定,最終找到了相關的法條依據。并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
在法院訴訟中,上海申云離婚律師團隊提出了王女士的相應主張,并對10萬元存款出示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參照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
最終在申云離婚律師團隊的據理力爭之下,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關于10萬元存款判決李某請求不成立,10萬元存款為婚后正常消耗,且已經消耗完畢。對于其他財產的分割法院也做出了令王女士滿意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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