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婚姻案件] 找了個外國男友發生矛盾糾紛我們該如何進行維權呢?
2022-01-11 閱讀:925
現在的社會經濟高速持續發展,我們的思想也在轉變。他不再滿足于在家里生活,他想體驗在國外的生活。這時候涉外婚姻中介服務機構應運而生,但發生矛盾糾紛問題我們該如何進行維權呢?《婚姻法》作為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對于涉外婚姻也有相應的依據。

《案例》
王某(女)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企業職員,因為有較好的英語學習口語教學水平又在對外經濟貿易管理公司上班,通過學生接觸到的美國朋友的描述,喜歡上了美國并產生了向往。然后他想通過婚介所找個外國男朋友,然后移民到那里生活。這時王某通過信息查詢找到了某某婚姻生活服務管理中心,婚介服務活動中心稱,自己手里有很多企業優質國外男客戶,想尋找一名新時代中國傳統女性發展成為伴侶,并且在國外也很富有,并提供了照片給王某看。王某選擇了一個他們自己選擇的人。并與婚介服務管理中心簽訂了《婚姻介紹企業服務貿易協議》。為王某提供函電、視頻通話、接機、會務等翻譯服務,并為王某提供會前培訓等服務。雙方同意,當王某在服務期間任何時候達到“成功交友”的目的時,服務協議將自動終止。而關于“交友信息服務企業成功”的定義,協議第三條明確約定了四種不同情形,包括王某與男友到國內對于結婚;男友在國內進行見面后回到其所在地移民局遞交未婚妻簽證工作申請,并獲得移民局的受理信件及號碼,獲得一個未婚妻簽證與男友在國外已經登記可以結婚;男友協助王某遞交未婚妻簽證或申請中國旅游、探親、家庭發生團聚簽證管理類別的;王某開始通過辦理工程簽證申請或其男友為其辦理相關簽證申請時。這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都是”約會服務的成功”。約定進行服務費收入共計使用人民幣10萬元,簽訂合作協議后支付5000元,在與男友還是視頻前一周再支付4萬元,最后通過一期5.5萬元于王某與男友見面前10天或單獨與男友交往前可以一周需要支付。協議簽署后,王某根據協議將他介紹給一名美國男子,為雙方提供電子郵件翻譯服務,并安排雙方會面,2016年9月14日,原告申請美國未婚妻簽證,并在廣州面試,面試成功。當日王某向婚介服務管理中心交了30000元婚姻保證金,2017年3月17日又交了18000元結婚成本費用,后來王某去了一個美國,去后發現問題情況我們不是像婚介中心主義所說的那樣,美國男友有神經病,婚后他們經常進行打罵王某,也不是像婚介中心可以說的其有房有車有農場,婚介中心所介紹的都是通過虛假的,現在王某已無法實現與其發展對象企業共同學習生活,并已經開始返回作為中國,王某要求以及返還中介費。
婚姻服務中心拒絕退款,雙方簽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協議合法有效,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已全面履行。王某無權要求退還服務費用。女方身為中國成人,自愿進行委托為其介紹研究對象,在此次相親活動過程中,女方是自愿選擇同意結婚的,并在企業登記前一天交納婚姻保證金三萬,作為一種不可悔婚、逃婚的保證,在女方到達日本后,發現對于日本人的條件已經不是因為她想要得富貴生活條件就提出問題反悔,勸女方如果想離婚,可以幫她找一個重要條件好的,她不同意。然后女方在簽證到期前還沒有借回家探親的機會,說條件不好不能去,婚姻中心退款。這屬于一般女方悔婚、逃婚的行為,不應該進行退還客戶保證金。在她的簽證到期之前,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而且美國將視為夫妻關系,女方以條件惡劣為由要求男方退款,并且不辦理離婚手續,是純粹的狡猾,否認行為,所以拒絕返回。然后王某找到了云合合作團隊上海申云師事務所,由于申云律所對于涉外婚姻糾紛也有很豐富的經驗,希望能夠得到申云專業律師的幫助,解決自己面對的困境。
在訴訟過程中,申云律師可以根據婚姻法相關國家法律條文以及中國司法解釋。國家明確劃定任何單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處置婚姻中介舉止,該中央沒有這個天資,其為知識婚姻咨詢公司,不是中介服務公司,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時無效的,依據法律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另外該中心在合同中不講誠信,向王某提供一些虛假的信息給馬某造成了精神和物質損失,收保證金我們不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在本案中,雙方簽訂了服務協議,規定王某將通過介紹外國男友提供涉外婚姻介紹服務。作為國內婚姻介紹機構,本中心不具備涉外婚姻介紹資質,為原告提供的服務超出了本中心的業務范圍。根據[1994]104號通知的規定,國內婚姻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因此,中心應退還押金介紹費14.8萬元。
《云合分析》
一、案情分析
云合專業律師認為,我國對涉外婚姻介紹企業管理有嚴格的規定,禁止任何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從事工作或者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教學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從事涉外婚介活動的婚介機構收取王某押金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涉外婚介的規定,當事人與國際婚介機構簽訂的合同無效。法院認為應當進行判決王某赴美結婚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后,余款可以返還。
二、法律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涉外婚姻管理的通知,明確禁止個人以欺騙手段、營利手段或者變相介紹涉外婚姻的活動,作為普通公民,不具備為他人辦理涉外婚姻介紹的資格。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自己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展制定的行政政策法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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